對賭協議有什麼風險?

時間 2021-05-31 12:08:55

1樓:洛江艾

因股權投資對賭協議所涉的商事糾紛案件,恰好辦理過幾件。對賭協議分為很多種,根據題主的描述,指的應該是管理層和公司股東(包括投資人)之間的對賭。不過,也有可能是投資人和原股東之間的對賭。

前一種實際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對賭協議了,而是一種股權激勵,一種期權。管理層能達到投資人設定的盈利條件,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股份獎勵。也有對賭的條款。

對賭協議還是協議,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一,賭什麼?是營利還是盈利?前者可以是銷售收入,後者是淨利潤,性質不一樣,在會計計算上也是不一樣的。這個賭的物件,一定要弄清楚。

二,誰說了算?一般都是要審計的,所以要提前確定乙個雙方都認可的比較權威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賭輸了怎麼辦?如果只是股權激勵,大不了拿不到股權,可注意別業績補償啊。因為一但設定業績補償條款,投資人是旱澇保收,管理層可就倒了大黴了。

根據WIND資料,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包括三板)設定業績補償條款的,90%以上達不了標。最後只能再簽訂補充協議,再降低或者豁免責任。

四,標的公司要不要作為合同主體?這個問題很重要,以前最高院對於這個問題很慎重,也做出了一些努力和突破,到現在沒有形成一致意見。我建議,對賭主體還是設定在新舊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目標公司可以就某一方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但這種擔保的程式必須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

五,爭議管轄問題。如果不涉及國資背景,建議還是選擇仲裁管轄,最好選貿仲管轄。仲裁在這一方面,更側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更寬鬆和靈活一些。

雖然法院也尊重意思自治,但大多數情況下,裁判時考慮的會比較多,偏向保守。

六,對賭協議的設定,不僅要能夠實現,還要有措施保障實現,擔保人的範圍和擔保措施就很重要了。擬訂協議不完全是公平中立的,委託方不同,律師在擬訂協議時會有所側重。

七,要弄清楚這個問題,而且確實這個問題題主很關注的話,建議上網多看一些對賭協議有關的最高院的判決。看法院最後是如何認定、看待這個問題的。這就是非訴事務的訴訟化。

不要迷信那些培訓機構和講師,他們有觀點,但觀點不一定是法院最後能接受的。擬訂這種協議,如果請律師的話,最好請訴訟律師,他們在這一方面更為敏感一些。

以上內容,供題主參考了!

2樓:毛歡歡律師

對賭一般都有業績要求,畢竟投資人不希望投資一家沒有前途的公司,也不希望經營者拿了投資後擺爛。

所以,業績的具體標註是關鍵!

業績要求高,於你自然有風險!一但無法實現業績,可能要回購股權或承擔違約責任。

但,業績的要求是否可以實現,這要你自己去把握!沒有人能幫你去判斷是否可以接受對賭條件的問題。

什麼是對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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