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時間 2021-06-22 16:35:39

1樓:在野法師

每乙份對賭協議都需要單獨判斷,需要考慮協議簽約的基本事項和關於對賭協議的有關規定。

目前最新的檔案是《九民紀要》,也就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一)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援實際履行,實踐中並無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援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於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於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援其訴訟請求。今後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並不是簡單說和股東籤有效,和公司籤就無效。

其中關鍵是《公司法》中減資、回購有關規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紀要》本身不屬於司法解釋,適用時需要個案論證。因此,訴訟階段能否說服法官格外重要。

合同本身是否存在《合同法》52條規定的無效事由也需要關心。(雖然大部分人提問都預設自己這條能過,但實際上……)

《合同法》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樓:賈國昌律師

所謂與目標公司對賭,指的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有時包括目標公司的股東)簽訂的協議約定,當目標公司在約定期限內未能實現雙方預設的目標時,由目標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回購投資方的股權或者向投資方承擔現金補償義務,或者約定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在投資方入股目標公司後,也可能仍然是股東,也可能不是)向目標公司承擔現金補償義務。

如該協議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的,應認定有效。在對賭失敗的情形,關於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向目標公司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約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礙,投資方請求履行的,應予支援。但關於由目標公司回購投資方的股權或者向投資方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約定,投資方請求履行的,能否判決強制履行,則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或者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

符合強制性規定的,應予支援。不符合強制性規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則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駁回投資方請求履行上述約定的訴訟請求。例如,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而目標公司一旦履行該義務,就會違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要不違反《公司法》的上述強制性規定,目標公司就必須履行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義務。因此,在目標公司沒有履行減資義務的情況下,對投資方有關目標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請求,就不應予以支援。又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司只有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仍有利潤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分配。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由於投資方已經是目標公司的股東,如無其他法律關係如借款,只能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查明目標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潤。只有在目標公司有可以分配的利潤的情況下,投資方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支援。

否則,對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向其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不應予以支援。

3樓:放心籤電子合同

對賭協議,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

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這樣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

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

在看新聞的時候,我們經常會看到某某明星簽了《對賭協議》,要在時限內完成多少億的業績。

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

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對企業估值的調整,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

乙份合法有效的對賭協議務必注意:

對賭物件:

(1)投資方在約定對賭協議條款時,應當選擇目標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對賭物件,以避免相關約定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2)如果投資者必須選擇融資物件作為對賭物件的,該對賭條款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選擇目標公司管理層作為對賭物件是比較不錯的選擇,既可以有效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其中的股權激勵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調動目標公司管理層的積極性,進而促進目標公司業績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最終實現對賭雙方雙贏局面。

4樓:

與公司籤的,無效

與公司的大股東籤的,有效

原理:任何公司都存在經營風險,無法保證永遠盈利,和公司簽對賭協議預設違背了這一原則。

5樓:律贏惠法律服務平台

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認定有效並支援實際履行。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援其訴訟請求。律贏惠-網際網路法律服務平台-讓每個人都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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