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人需要籤競業協議,員工是否可以拒絕簽訂?

時間 2021-05-08 16:12:52

1樓:ZS法律諮詢負責人

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在中國,法律允許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乙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競業禁止不簽,那就不會禁止。

2樓:獵頭漢斯

從法律上說是可以的。但是企業如果可以證明你所在的崗位涉及公司機密、核心技術等,那你還是要籤的。不過,在約定的條款裡要說清楚競業限制補償數額。

而且年限只能是離職後2年,過了2年不具有約束力。

要是勞動合同裡沒有約定的,可以選擇不簽或者跟公司提額度高一點的補償,這個補償是你離職後2年內公司要給你的。如果你離職後,公司未支付禁業補償、那你不必遵守約定或者可以起訴公司索賠。

3樓:小小普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雖然勞動合同法明確限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有以上三類,但法律沒有對這三類人員進行客觀定義,司法實踐中沒有乙個統一標準,用人單位選擇全員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除非有特別不合理之處,例如對用人單位前台、保潔員進行競業限制,否則法院一般不會以勞動者不是競業限制主體為由認定協議無效。

競業限制的範圍是有競爭關係的業務,競業限制只能限制勞動者的擇業範圍,不能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所以競業限制協議只能約定勞動者離職後不得到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上班,也不能自己做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勞動者從事與用人單位沒有競爭關係的業務是不受限制的,如果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不能從事的業務超出了有競爭關係的範圍,該約定無效。

競業限制不是法定義務,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義務,勞動者可以選擇簽署,也完全可以選擇不簽。勞動者不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不違法,入職或在職期間,公司可能以錄用或公升職加薪給員工施壓,要求員工簽署,員工迫於現實考慮也就籤了,但員工離職時,員工可以拒絕簽署,公司拿你沒辦法。

但要記住一點,不管是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員工都要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因為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是法定義務,沒有保密協議,只要洩密了都違法,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4樓:

一般做企業核心和機密類的工作,處於市場競爭和領先優勢考慮,企業會和個別員工簽署協議。

一般在入職需要簽署,但是實際履行約束會是在離職後,屆時需要雙方簽署乙個確認和執行的檔案,把競業禁止範圍,權利主張,義務承諾,時間範圍等都寫進去,這是雙方互相溝通一致的過程,如果不能談妥,不能算有效協議。

5樓:

當被公司要求籤競業協議時,懷疑是無效的,反應要明快如下:

1.立即檢視自己入職時的勞動合同,找出勞務範圍的內容,先確定是否有與公司競業條款逆向的專案。

2.依勞動合同的條款,平心靜氣地向領導和人資部門反應並請他們限期說明回覆。

3.如果合同和現場實務確實有可能競業情況,就必須籤。但如果沒有證據或合同不明確,就可以拒絕。

以上狀況如果沒有合同,那就嚴重了!也很麻煩的

6樓:燕飛翔

公司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掌握企業核心機密的人員是需要簽定競業協議的,但還是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了,有實力去支付,且在知產等領域,保密等認證方面需要有相關要求的,是要給一定的競業期限及相關補償金的。

也有企業不願意支付這筆費用的,那麼可以不簽訂競業協議。

要看兩方的訴求了。

7樓:

從原則上,當然可以拒絕簽署任何單一要求的協議,但現實能提出拒絕簽署的員工往往後果可想而知。主要的原有就是員工缺少話語權的保障,當工會的價值停留在了保媒拉縴的時候,你能指望什麼,更何況就算這類工會都不是每個企業都有的。

另外,其實乙個文字平衡的協議是對雙方的保障,既然叫協議肯定是協商後的決議,所以協議的內容也非常關鍵,我見過一哥們,跟公司簽署過這類競業禁止協議的,自己提出離職後,公司依然按協議給了兩年的全額薪金,當然這哥們也的確沒有去同類企業,足足在家玩了半年,去了家跨行業的公司。

8樓:麥殼兒

其他人作答的都很好了,我再略作補充:

競業限制約定不一定單獨存在競業限制協議,也可能是存在於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兩種都是可以使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所以在勞動合同中帶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再拒簽競業限制協議是沒有意義的,反而會導致和用人單位關係搞得很僵。

全員簽署,全員競業,這種方式對於企業是有風險的。可能會涉及主體不適格,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也可能會出現無須競業限制的人員離職後主張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導致企業成本增加的情況。如果企業是採取這種全員簽署競業限制的方式,員工離職時競業限制履行必要性的審查是非常關鍵的。

如果是離職前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可以權衡利弊再決定是否簽署。利就是補償金,弊就是就業範圍的受限制。當然所有的協議或合同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平等,員工有簽署或拒絕的權利。

9樓:德銳人效諮詢

以「設計和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可以對相關崗位,從入職的時候就開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並需要嚴格執行。而且「競業限制」沒有其他特殊的操作辦法,只需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執行就可以了。而員工是否選擇簽署,是他的自由。

不過「競業限制」只是個君子協議,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企業的流動性非常大,可以看看是否是薪酬方面出了問題,應該從薪酬管理入手,然後去重點完善薪酬競爭性和調薪機制。而對於關鍵崗位人才更需要持續關注人才的穩定性,甚至對這些人才進行持續招聘與高額配置,提公升團隊整體水平的同時,掌握用人的主動權,而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10樓:前程無憂51job招聘小助手

本週我們的後台收到了關於競業協議的提問:

與此同時,我的好朋友公尺公尺也在即將入職之際,遇上了需要簽訂競業協議的情況,她本人也非常糾結。

有越來越多的職場人接觸到競業協議,但許多朋友對它的內容知之甚少。不少人對競業協議有誤區,有人認為不過是隨便籤籤沒什麼大不了,也有人將競業協議視為洪水猛獸,那麼競業協議到底能不能籤?今天我們就來跟大家聊聊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方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

也就是說,簽了競業協議,在競業禁止的這段時間裡面,勞動者是不能去原公司的同行競爭公司工作的。

競業協議的誕生,是企業為了保護商業機密,同時也是對人才競爭做出限制,主要使用在技術骨幹、中高層管理人員等,但目前存在競業協議濫用的情況,一些公司會全員簽訂。大家要記得,競業協議並不是隨便一簽,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關於競業協議,以下幾個關鍵點,一定要注意!

競業協議有乙個重要條件:

由於競業協議對員工的勞動權利做出了限制,會導致員工的求職、收入受到影響,所以法律規定,用人方必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由用人方與員工協商達成,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前你個人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可高不可低,而且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企業和你簽訂的競業協議不包含補償金,那這項協議壓根就不成立。企業必須支付補償金,才算協議生效,勞動者才需要履行義務。

如果你離職後,企業要求你遵守競業協議,但未支付你補償金,可以視為協議作廢。

同時,競業協議的限制期並不是無限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禁止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2年,具體時長由雙方商定。

比如你曾經任職某金融公司,你們簽訂過競業協議,在你離職後企業啟動競業協議,那麼你將有一段時間不能在同類金融公司工作。

大部分公司會把競業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在員工入職或者續約合同的時候要求簽訂協議。

在這份競業協議中,要包含特定崗位、限制期、補償金額、競業限制公司名單等。

許多公司會在入職時提出必須簽訂競業協議,否則offer作廢的要求。那麼作為求職者,此時你一定要思考要不要為了入職這份工作而犧牲一部分求職自由,簽訂流程合規的競業協議,你就有可能在離職後就業受限,不管是個人的職業發展,還是薪資收入,甚至一段時間內的生活規劃,都會有所改變,這些,事先就要想清楚。

有一些無良企業會暗示勞動者「只是走個過場隨便籤籤」「不會真的競業的」,這類話千萬別信,一旦籤了那就是白紙黑字的法律協議。如果你不把協議當回事,在協議啟動後跳槽去了競業公司工作,企業是可以起訴你並要求支付違約金的。

除此之外,會有少部分公司在員工辦理離職時,要求員工補簽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必須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僅僅是企業單方面要求是不行的,員工可以拒簽競業協議。

入職時

入職時遇上競業協議,一方面,和企業協商競業協議的詳細內容,所有細節都要確認清楚,千萬不要看漏各類條款,另一方面,權衡利弊,思考個人職業規劃是否可以接受競業。如果在協議內容方面,或是你個人意願層面,你不能接受,那麼當然可以拒簽,只是你有可能會失去這個入職的機會。

職位調整或續約時

並不是所有員工都在競業範圍內,有可能你原來的工作沒有接觸到「競業保密」的層面,但隨著公司對你進行職位調整、職級公升遷等,你的工作內容和環境也有了相應的變化,要從事這些工作勢必接觸商業機密,所以企業需要你在這個時候補簽競業協議。

那麼這種情況,與入職時一樣,談判內容,權衡調整職位的利處和簽訂競業協議對你帶來的影響,慎重考慮,可以拒絕簽訂協議,但有可能因此影響在公司的發展。

離職時

離職時遇上競業協議,說明這個公司的人力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差。

這個時候,你需要結合你當下的個人情況和職業規劃來判斷簽不簽競業協議。比如更換行業是否會對你的工作發展有影響?企業的補償是否足夠彌補你的損失?

許多優勢工作都不能進行,你能承受這種求職難度嗎?一定要思考清楚,如果你本身就打算未來轉行或者新工作不在競業範圍內,就業不受影響,那麼可以簽訂競業協議,還能多拿一筆補償金;如果競業協議影響你的規劃和發展,可直接拒簽。

有些朋友會在離職時被企業強迫簽訂競業協議,如不簽訂則不給離職或故意拖沓離職流程,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完全不用害怕!法律規定,員工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後,30天後自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若企業不執行,請直接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競業期限內,創辦了與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是違法的,原公司可以起訴你並要求支付違約。

有這樣乙個法律案例,許先生2023年入職A公司,並簽訂競業協議,於2023年離職。離職後A公司發現許先生對B公司註冊認繳出資180萬元,占有36%的股權,且B公司與A公司的經營範圍幾乎完全重合,存在競爭關係,隨後A公司起訴許先生違反競業協議。2023年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許先生應向A公司支付80.

7萬元違約金。

所以,有創業計畫的朋友,慎重簽訂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的籤與不籤,是雙方協定的結果,作為求職者,一定要結合個人實際規劃,選擇是否簽約競業協議,並且如果真的要簽訂競業協議,要多在競業協議內容上為自己做出爭取:

1. 如果你不是核心員工,或者不在能接觸到商業機密的範圍,可以跟公司談判取消協議;

2. 要求公司羅列詳細競業公司名單,不能空泛規定「不得去競爭對手公司」;

3. 要求公司提高對自己遵守競業協議的補償金。

遇到競業協議,冷靜不慌,希望大家求職順利,前程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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