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有必要保守老東家的商業秘密嗎?哪些屬於應該保守的商業秘密?

時間 2021-05-08 16:12:52

1樓:康律亞哈哈

首先,商業秘密是乙個法律術語,有法定的構成要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

2023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對於上述概念做了進一步解釋

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或者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

只有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屬於勞動者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而且保守商業秘密屬於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用人單位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保密費用的。

另外,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訂的還有競業限制協議的話,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2樓:地下假拳王L桑

你能帶走的機密都不是機密,真的是機密的資訊假如你知道,在你離職的時候是會有封口費和合同讓你籤的,合同簽了同行業工作就和你無緣了。

所以說不說你認為是機密的資訊,只在於下家願意花多少錢買這訊息,和你心理覺得多少錢能賣這訊息,沒啥好保密不保密的。

當然,以上是建立在你的位置和知道的資訊對等的層面上,你要是灌醉了老闆,老闆告訴你了你不該知道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3樓:Pfizer大叔

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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