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還未到期,但現在不想幹了,辭職後,需要賠付違約金嗎?

時間 2021-06-07 21:36:42

1樓:保丫說保了沒

需不需要付違約金,主要得看你是否有和公司簽訂除了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沒到期的時候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只有以下兩點:

簽訂了培訓協議,與公司約定了伺服器;

簽訂了競業限制(這不是保密協議,別搞混了)。

所以要不要賠付違約金,你就想看看你入職的時候有沒有和公司簽署上面兩種協議的其中一種了。

如果簽了培訓協議,那就看公司花了多少錢送你去培訓,然後跟你約定多久不能離職,然後再根據約定的期限來換算你需要支付的違約金。

而如果是籤了競業限制,那你不要從事同行業的工作就行了。

如果你什麼都沒簽,那你就按照正常的流程走,公司不能不放你:

正式員工提前30天書面告知,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告知行了,就這樣,忙去吧~

2樓:HR精靈

一般情況下都不需要任何違約金,如果在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申請辭職,如果已經轉正,提前乙個月書面申請辭職,時間到了就可以走,如果公司同意,也可以提前走

只有一種情況,和公司是否簽訂過培訓協議,如果有需要支付培訓協議中已經使用過的培訓費用。

3樓:假裝愛學習的付林

1、勞動合同還未到期,但現在不想幹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違約金,需要看你在職期間是否專項培訓,離職後是否違反競業限制。

2、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目前法律支援違約金的只有以下兩種情況:

(1)培訓,如果培訓的服務期未滿的,存在違約金風險;

(2)競業限制,如果你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存違約金風險。

(在勞動關係中其他情況下的約定違約金,都是無效的!無效的!無效的!籤了也不要怕~很多用人單位自己也知道是無效的,偏偏就要嚇嚇勞動者,我們不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樓:平凡而限量

勞動合同簽訂的目的是保護員工的利益!只是界定員工與企業發生了勞動關係而已,並不是約束員工職場選擇的自由!

就算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協議也是有法律界定的區間!

勞動合同到期?

法律人袁亞洋 這個問題確實很奇怪,對於合同期內的員工離職申請,法律確實規定了需要員工提前30日。但是對於合同期滿,實際上更多的是用人單位需要提前通知的義務多一些。具體需要看各省的規定了。但是最後說的賠償,是毫無法律依據。 既然合同中明確標註了,這一條,而你也簽字了,這屬於合同約定內容。這個就不好說了...

員工在合同還未到期時提前提出辭職,這種情況需要賠付違約金嗎?

葉林康 不需要,除專項培訓服務期 保密義務外的違約金約定均無效。勞動者享有單方辭職權,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

勞動合同到期繼續工作無續簽有什麼影響

找法網 通俗地說,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到期後雙方都要辦理一些手續,包括員工停止 交接工作,公司辦理退工,辦理了才認為是終止了勞動關係。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預設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係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說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部1996年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