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對勞動法第44條的理解?

時間 2021-05-07 04:47:27

1樓:劉榮昌

法定節假日休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若安排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另外支付不低於應得工300%的工資,即支付不低於100%+300%=400%的工資。

2樓:煙水謠

1+3,相當於4倍。

法定節假日本身不上班,但計薪,所以工資是1。若上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就是1+3.

所以月計薪日是20.83,而工作日是21.75.

3樓:學習NLP與談判學

繞開44條的辦法很多,現在企業常規做法1是耍流氓;常規做法2是簽訂協議中約定很低的基本工資與很高的績效提成。然後加班給你補3倍的基本工資;常規做法3是在家加班也是加班嗎?如果不出台處罰細則,不彌補相應漏洞,44條形同虛設。

4樓:孫大偉

這個問題當年也有過疑問,所以專門打12333去諮詢,12333的客服說的就是3倍,再加就是四倍了。

但是根據靠勞動法的解釋,法定節假日本身就是帶薪休息日,那麼在計算月度工資應出勤和實際出勤的時候,法定假日都應認定為出勤,如果有加班,那麼再發放三倍加班費。

我曾設想過乙個極端的例子,某員工十月只出勤1、2、3三天,然後便離職,那麼應該員工發放多少工資呢?按照12333的回答,就是9倍的日工資,但是如果根據勞動法的解釋,應該是12倍。

其實勞動法內部就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不僅僅是這裡,不過如果真的提起訴訟,仲裁或者法院支援的一般是三倍,不會支援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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