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通勞動法的律師嗎?

時間 2021-06-04 14:43:55

1樓:律師老李

1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在先,你可以離職,並向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2公司若起訴你曠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首先要舉證證明你曠工的事實,其次要證明公司損失的事實。

2樓:

公司作為專案乙方,在甲方不能按期回款之後要求員工簽訂乙份協議--「若甲方不能回款,員工不得向公司討要提成,不得追究責任」。

離職後能否追討回該得的提成報酬

3樓:尹宗堯律師

首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代表不存在勞動關係?

不是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是從用工之日起的。

沒有勞動合同,如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呢?

這是乙個如何通過仲裁和訴訟確認勞動關係的問題,勞動部專門有個規範性檔案,該檔案規定的很詳細。

其次,還有乙個問題,法律擬制。

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明白,就是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至一年內,用人單位可能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超過一年以後,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個法律擬制有時候是很要命的。

也就是說,假如題主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雖然沒有勞動合同,更沒有約定期限,根據法定,視為你們之間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既然,你們已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作為勞動者想離職,當然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假如不辭而別,你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掌握了足夠的證據,當然可以起訴請求勞動者賠償的。

當然了,用人單位沒有和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但是,雙倍工資賠償的屬性不是工資,在法律上僅僅是乙個賠償金,是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

最後,勞動法,不僅僅是一部保護勞動者的法律,也是一部保護用人單位的法律。

任何一方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義務或者勞動法的法定義務,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正所謂: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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