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大學生能不能成為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

時間 2021-05-09 21:46:43

1樓:法貓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資格

1、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實際上已經和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並且其已經基本完成自身學業,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應屆畢業生,拿著《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就說明學校鼓勵其積極就業,不反對其和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

2樓:

最近也產生了乙個糾紛,實習生到底符不符合勞動法?這應該和題目的意思是差不多的。

在網上找了好久的答案,幾乎都是清一色的——不符合。依據的法律是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可是實習就是勤工儉學嗎?

在網上找了一下,大概來說,實習就是由學校組織,以學習為目的,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參加社會實踐,鞏固、補充課堂知識的一種行為。

這很明顯和勤工儉學是兩個意思,所以,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實習生是否屬於勞動法。只能看看形式了,但是按照上面的概念,很明顯不屬於勞動關係。

可是,好像現在的實習也不是很符合上述的概念。滿大街的實習生招聘網是什麼回事?不是由學校組織的嗎?怎麼會存在招聘呢?要招聘的話,面向的物件也應該是學校好嗎!

又是好一陣查資料,最終有結果了。以前的實習的確是上述的概念,不過現在由於大學實行擴大招生的計畫,學生數量急劇增加,給學校安排實習造成了難度,因此有一部分實習現在是自己找了。

可是性質會不會變呢?你現在走的是社招程式,沒有學校第三方的管理和監督。你確定企業對你的知識水平沒有要求?

你確定企業給你安排的是實習而不是工作?你確定企業不會因為你不遵守規章制度或水平過低而開除你?你確定公司不給您工資你會去?

然而這些問題,都是上述實習概念中不存在的。

如果是自己找的,而且還是要求你全勤,要求你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給你工資的,很大情況屬於勞動關係,是法律上的勞動者。這樣子一定要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籤實習合同也不行)!如果不簽合同的,工資出奇的低的,不買社保的,很明顯違法!

已經有這方面的案例了:【勞動法微課堂】第十期: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的全職實習,能否定為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以案說法)(我就是這種情況,希望我能贏。)

如果是有學校安排的,那可能性就比較小了。畢竟你沒有選擇,還有校方在那,怎麼看都像是學習任務呀。

以上為個人觀點,作者也並非法律專業,雖然已參考多數資料保證其準確性,但是仍難免有疏漏甚至錯誤的地方,若發現懇請讀者斧正。

3樓:ychnb

大學生屬於勞動者,且只是乙個普通勞動者,沒有任何特殊性。

對大學生的學習管理和對大學生的勞動管理,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學校可以依法依規對大學生是否按時上課、是否曠課、是否完成學業等進行管理;大學生及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對各自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履行;大學生作為乙個智力正常的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和勞動權,應自行調整好兩項權利的輕重緩急、利益得失,避免顧此失彼、因小失大。

法律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應明確、清晰。當法律規定詞義模糊時,應以保護權利為準,應以限制權利為否。

4樓:張滔

大學生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無法建立勞動關係。已經有很多知友說過,不贅述了。

關於@Raymond Wang提供的案例我談談看法:

1.我個人比較反對法官造法,我們是成文法的國家,任何法官都沒有造法的權利。我的態度是惡法亦法。

2.學生勤工儉學的權益應當得到應有的保護,如果生產性的工作還應當提高保護的標準。我的態度是完善立法。

我曾經諮詢過乙個技校學生,學校以實習名為派到幾個企業做工具機工作,這個學生就是工作中發生的工傷。當然,他是沒有辦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單位的態度也比較消極。企業用這樣的學生,本來就是希望降低成本的。

我認為,學生打工或實習中發生工傷的,應當要納入到社會保險的範圍中,這樣才能真正的保護這些學生。對於單位而言,發生學生工傷的事故,下一年度必須要大幅提高工傷保險費率。

上海市的勞動關係實踐中,有乙個特殊勞動關係的概念,給予最低的保護,其保護標準遠低於勞動法,受保護的只有三個專案: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我認為,比較現實的做法就是在學生的勞動保護上參考這個最低標準實施,可以保障學生的絕大部分勞動權益。

詳見: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

5樓:Domon R

中國勞動法實行主體雙適格制度,在校大學生主體不適格,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除了部分地區在司法實踐中認可非標準勞動關係(同樣不包括在校大學生)外,按照司法解釋,除勞動關係外一律按照民事關係處理,即勞務關係或者民事僱傭關係。

回答完畢後說點別的:

很多人考慮待勞動法問題時存在一種直覺錯誤,認為對於乙個群體來說,立法保護越多越好。

但顯然這裡沒有考慮到,對乙個群體法律保護的增加意味著該群體的僱傭成本增加,進而會挫傷這個群體的就業機會。(如現實中存在的女性就業機會問題 #聽起來政治不正確,但我相信大家應該知道這個事實,法律行業我就更不用說了#)

保護勞動者權益不是喊口號那麼簡單的事,立法需要找到乙個利益平衡點,一旦喪失了就業機會,那麼再多的法律保護都是零。(關於這個結論,有興趣的可以觀察這次修改勞動合同法後勞務派遣員工最終的走向)

6樓:丁丁

不同意@姜源 是不是勞動者不是在於你是大學生還是其他身份。而是在於你是否和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係。

大學生一般已滿16周歲。屬於勞動法中規定的16周歲上,不屬於童工。只要你願意你當然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至於用人單位知道你是學生後會不會用你。畢竟學生的工作時間並不穩定,對於企業來說合法但是不太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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