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等於變相辭退?

時間 2021-05-30 22:42:19

1樓:草簽鯉魚紋

不知道您是作為hr還是作為員工問這個問題?如果是hr,既然對自己本職工作內的事情如此反感,建議題主選擇換公司換職業;如果作為員工,個人覺得合同到期跟公司談判其實是乙個很好的籌碼,建議你跟公司充分做溝通,了解公司這麼做的目的(想讓你走還是公司業務發生變化),仲裁是萬不得已的方法,我自身覺得我們作為乙個個體去跟公司去對抗會比較吃虧,不管是從人脈上還是時間上,如果所從事的行業圈子更窄只會更糟……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續簽勞動合同時被降薪,怎麼辦?

勞動法律諮詢 第一點就是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的一般拿不到經濟補償。拿不到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工資報酬提高或者待遇和以前一樣是得不到經濟補償。反之用人單位在降低工資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你保留好用人單位降低待遇的勞動合同的書面資料或相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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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你沒把情況說清楚。未簽勞動合同的仲裁時時限是一年,從入職第二年開始算。任何情況下,解除合同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人安合和社群 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責任。沒有簽訂合同的雙倍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 其次是單位未繳納保險的損失 另外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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