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違約金到底該賠償哪一部分?

時間 2021-07-02 16:18:35

1樓:

新手大概答一下,可能會有所遺漏。

1、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培訓費屬於福利,不是固定薪酬,也不能代替工資發放;

3、服務期內提前解約中培訓費是需要補償的,但不應該是工資裡的數額,工資裡的"職務津貼職點獎金伙食補貼主管津貼特殊津貼經營津貼績效獎金",這都是可變薪酬的概念,而不是培訓費。

根據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企業出資(有支付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業務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所以你需要補償的培訓費,是原單位提供的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才對;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參照《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中的規定:

(二)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2.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為:

(1)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經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2)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經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3)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經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上無權力扣壓你的證件及妨礙你在同行業繼續找工作,但在現實情況裡這種情況很容易發生。而且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違約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合同裡有的話,看樣子應該不會沒有)及違約給原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支付的培訓費和可得利益的損失,但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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