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虛假身份入職,解除時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時間 2021-10-29 21:12:04

1樓:

要看你是用的什麼虛假身份

是姓名,還是學歷,還是工作經驗,還是婚姻狀況

如果是姓名,構成欺詐無疑,離職是無法得到經濟補償的,因為姓名自然是員工最重要的資訊,不得隱瞞更不能虛構

如果是學歷、工作經驗或者婚姻狀況,這就需要看招聘的時候,公司是不是對這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要求,比如明確985研究生學歷、工作滿三年等,如果沒有明確說,不能說你構成欺詐,因為公司沒有因為你的虛假身份陷入法律意義上的「錯誤認識」,進而讓你入職上班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總體來看,出了這樣的事情,冷處理比較好,讓公司把工資結給你,這事就結束了

2樓:

員工以虛假身份入職,必然構成欺詐,勞動合同必然是無效的,因為連勞動合同主體身份都是假的,必然造成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是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26條。

不同於《合同法》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自始無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因員工欺詐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實質上應當指的是解除「勞動關係「。

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員工欺詐造成合同無效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勞動合同不是因為「員工欺詐造成合同無效」被解除,而是因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解除的,能否主張經濟補償?

那就要看員工身份欺詐的問題是否被發現了。如果被發現了,即便是員工主動提出的解除,個人認為,也不應支付其經濟補償,因為該欺詐行為必然是從勞動關係建立之初就存在的,而且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勞動者的基本職業道德,相信不論是從法律還是情理上,都不應該支援其經濟補償的主張。

如果沒有被發現,那麼該怎麼支付就怎麼支付吧。

3樓:蛋蛋

具體要看虛假程度,是否構成合同欺詐。構成欺詐,勞動合同無效——注意,是勞動合同無效,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只需要結算前期工資即可,無須支付任何補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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