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發年終獎前離職,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時間 2021-05-11 21:58:19

1樓:犀哥

90%以上的用人單位,在其年終獎相關的公司制度中都會加入這麼一條:「若雙方的勞動合同在年終獎發放之前被解除或終止、或員工本人在年終獎發放前提出辭職申請的,則員工無權享受上述獎金。」當然了,實務中公司一般不會用年終獎這個稱謂,而通常會選用績效獎金之類的用法。

很多單位會故意拖到次年5/6月份再發,甚至把年終獎改成分三年發放,依次按照50%、30%和20%的比例發放。這裡的年終獎已經變味了,成為了公司借助自身優勢地位,利用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來留住員工的一種手段。

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有類似的困擾,明明做滿了上一年度的工作,也找到了心儀的新單位,但公司的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在發年終獎前離職就拿不到年終獎了。這種情況實在讓人頭禿,一方面不捨得自己辛勤勞動換來的年終獎,但又實在不想繼續耽誤幾個月的時間。

所以很多人就這麼放棄了自己的年終獎,悲壯地離職了。

然而這筆錢其實是要發給勞動者的,所以是可以去要求公司支付的。

年終獎根據其約定俗成的定義,屬於一種用人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合法勞動報酬的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說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受到法律的保護。

年終獎是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公司制度的約定完成其年度工作任務後應得的勞動報酬,而不是用人單位激勵員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

關於提前離職即不能享受年終獎的規定,只要勞動者依照約定完成了該年度的工作任務,無論是否在發放前還是發放後離職,都有權獲得這部分勞動報酬。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是各自的主要義務。

因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年終獎亦是其正常勞動的勞動報酬,公司制度或者員工手冊的類似規定排除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應為無效。

這句話不是犀哥說的,是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中摘錄的,代表了非常權威的觀點。

所以在這裡總結一下,只要勞動者完成了約定的年終獎中對應的時間範圍內的工作內容,即便勞動者在發放年終獎之前離職,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相應金額的年終獎給勞動者。所以大家請留心儲存好相關證據,積極爭取屬於自己的合法權利。

最後,祝大家都能拿到自己稱心滿意的年終獎!

2樓:Celine

從法律層面上說,如果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公司與員工的協議中,對年終獎的獲取條件及計算方式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拿到這筆獎金就有章可循,就算去仲裁也相對有依據,如果能證明這筆錢是員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就更穩妥了。

但如果只是約定俗成的乙個口頭承諾,那麼拿不到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從另乙個角度說,在拿不到年終獎和乙個有發展的工作機會之間,是需要自己去考慮取捨的。

離職扣回年終獎是否合理?

hunter 都太難了,這撥疫情害了多少人。天災人禍。答應的也計算好了,該發還是要發,維護自己的權益或雙方都讓步一下,結算後撤銷也可以。 笑掩兵書 首先,年終獎的數量多不多,如果多,該仲裁就仲裁,工作就是為了生活,如果數量有限,且前領導對你還不錯,回過頭來想一下,這份人情值不值得做,以後有交集,就賣...

大家年終獎發多少?2018?

我是老中醫 發現這個問題還是有發言權的,2008年入職一家台企,7月份入職12月份轉正,沒有年終獎 2009年調崗到其他分公司,3月份調走的,當年年終獎原分公司比現在分公司的高。按現在分公司的發。2010年,11月份回到總公司做儲備主管培訓,培訓兩個月,年終獎扣了兩個月理由是培訓那兩個月沒有在分公司...

今年大家年終獎多少呀?

羞恥的蘋果 這麼私密的問題怎麼可以告訴你,而且你想知道別人的,難道不應該先開誠布公告訴別人你的年終獎是多少嗎?每個行業每個人都是不同的,你知道了又有什麼意義呢,沒有意義的事情你放在知乎上問大家豈不是浪費資源,就好比我看到了,出於禮貌回答了,花了五分鐘的時間。請給彼此一點空間,利用公共資源問一些功在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