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勞動法的違約金相關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時間 2021-06-05 05:38:19

1樓:黃Roc

我想,提問者問這個問題,肯定並不是簡單的想知道條款中寫了什麼,畢竟,這個隨便看看法條就寫在哪,他應該關注的是勞動用人中涉及到」想約定違約金的情況「。

那麼,在什麼時候會有意願設立違約金呢?

1、和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的時候約定違約金:這時候,三方協議的主體是學校、個人和企業,三方的關係是平等的,協議並不在勞動合同法的管理範圍之內,這時候,約定的違約金是有效的。但有效時間,到學生正式入職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之日終止。

2、在勞動合同的存續期,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比如,在企業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下,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夠扣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如果因為工作沒有交接或者交接不完全,給企業造成了損失(需要企業舉證),企業是可以要求賠償的。當然,從語義上說,賠償和勞動合同法中所述的」違約金「,不是乙個概念。

2樓:

中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允許用人單位設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即:

(1)用人單位為員工設定服務期,員工在服務期未屆滿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保密條款,員工在保密期內違反競業限制。

具體條款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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