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的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如何區別?

時間 2021-05-12 07:33:34

1樓:黨文浩-實習律師

應當是未遂,中止要求結果有迴避可能性,題目是無論如何都會死,所以不是中止。猶豫死亡是由於其他人引發的車禍,介入因素異常,死亡與投毒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不能將死亡結果歸屬於投毒行為,故定未遂。

2樓:

送醫院也搶救不過來的,是既遂。

送醫院能搶救過來的,是中止。

這道題考的是因果關係中的介入因素,司法考試中有真題,現實中也有判例。而且幾乎年年考,必備知識點,備考的學生懵逼就算了,上班的還能答錯是怎麼個意思?

2023年司法考試真題

甲為殺乙,對乙下毒。甲見乙中毒後極度痛苦,頓生憐意,開車帶乙前往醫院。但因車速過快,車右側撞上電線桿,坐在副駕駛位的乙被撞死。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如認為乙的死亡結果應歸責於駕車行為,則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中止

B.如認為乙的死亡結果應歸責於投毒行為,則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只要發生了構成要件的結果,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為人真摯地防止結果發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也應認定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14年的這道真題呢,代表了當年出題人的觀點,那就是

而這道題,是真實案例改編的,在案例中,投毒人駕車,因車速過快撞車導致被害人死亡。

巧合的是,在那起案件庭審中,公訴方主張的就是未遂,邏輯跟下面那檢察院的同仁是一樣一樣的。

(當時公訴方還提了乙個腦洞大開的邏輯,車速過快和投毒行為有因果關係)

所以,如果你以後去檢察院工作,你可能也會認為這是未遂,因為檢察院的邏輯就是最不利嫌疑人邏輯,未遂較中止更不利,所以檢察院的結論一定是未遂。

這也是某檢察院微博洋洋自得地發「認定正當防衛案件不足1%」的內在原因。

但如果,你現在沒過法考,正在為法考做準備。

那你仍然應該選中止。

因為出題人不是檢察院的。

如果非要聽我從頭到尾從法理上擼一遍,可以點付費諮詢。

被拉黑也是能付費諮詢的哦~比心~

3樓:Skywish

犯罪中止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犯罪行為過程中,自己認為能夠繼續實施犯罪下去,但自動放棄繼續實施。另一種是犯罪行為結束,在犯罪結果出現前,行為人自動有效的阻止結果發生。

在你這個例子中,先假設沒有車禍。那麼,送到醫院後,如果活下來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死亡,成立犯罪既遂。

那麼在加上車禍呢?在送醫的途中受到車禍屬於意外因素,致使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毒害行為因果關係中斷。因此,車禍喪生與題主例子沒有任何關係,可以單獨分開來看。

在經過測定之後,發現即便是送到醫院來也無藥可醫死亡,那麼行為人不具有有效阻止死亡發生的實際能力。因此行為人成立犯罪既遂。

如果事後發現是能夠救活的,但因為車禍死亡了。上面說了車禍屬於意外介入因素,不能算到行為人頭上。那麼成立犯罪中止。而被害人的死亡責任算誰的呢?算交通肇事的那個人頭上。

而如何是未遂呢?因行為人主觀之外的因素導致犯罪未得逞。

如果行為人下毒之後,行為人因為味道不對倒掉了食物,這叫能犯未遂。

或者那個毒藥弄不死人最多拉肚子,這叫不能犯未遂。

或者在下毒之後毒發過程中被其他好心人送往醫院救下來了。注意是第三人送醫,和行為人送醫是兩個性質。

所以你這題無論如何都不能是未遂。因為行為人客觀上有送醫行為,在主觀上有救助被害人的意思,至於能不能救不妨礙排除未遂的干擾。只能是中止和既遂裡選。

4樓:靜靜de頓河

張明楷的刑法學100講,系統地分析了這類問題。

最著名的是弗蘭克公式,它的經典表述是,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犯罪未遂。

5樓:123嘿嘿嘿

先說結論,本例中是犯罪未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那麼本例中介入因素直接導致死亡。

與甲無因果關係,那麼欲達目的而不能~就是犯罪未遂。

關於中止,甲雖然有意救助,但是不管乙有無車禍介入都無法認定犯罪中止的事實,因乙必死無疑。

如果可以認定中止,那麼在實務中罪犯可以依據本例輕鬆減刑,已不是亂套了~

6樓:仟律網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於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

在實行終了之後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採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犯罪未遂與著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重要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7樓:法律貧道

這個問題實際上考的是兩個知識點:

首先,從因果關係上說,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直接的因果關係。乙死亡是因為車禍,而不是投毒,所以投毒與乙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其次,從犯罪形態上。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因此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

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本案甲投毒已經完成,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他若想成立中止,必須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雖然乙死亡的危害結果不是甲直接造成,但是甲的行為也沒有有效阻止乙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使乙是可以搶救回來的中毒(雖然題目告訴我們是無解的毒)。

這裡可能有人會有疑問,如果乙是可以搶救回來的,但是卻因為發生車禍沒機會搶救,為什麼不能認為甲成立中止?

其實這個也很好解釋,假如甲殺人,故意不讓他立馬死,選擇給乙放血或者緩慢發作的毒。這時候甲假裝我要送乙去醫院。

這時候甲找頂包的是不是就太容易了?隨便找人製造一場事故,就可以轉移責任了,自己是中止,而中止沒有造成損害可是免除處罰啊!這時候甲就可以說,損害是肇事司機造成的,不是我!

所以,如果不是甲的行為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不是中止。甲已經沒有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前提條件了,畢竟乙已經死了,所以甲不能成立中止。

但因為其殺人行為沒有直接造成乙的死亡,故而其成立犯罪未遂。

8樓:寧夏興業嚴律師

@夏喵愛吃韭菜 這個答主,大寫的服,水平不到家就把人拉黑,棒棒的。是不是給客戶辦錯案子接到投訴也直接拉黑就行了?

1月15日修改:我質疑的是你既遂的結論怎麼得出來的,你自己補充的案例恰恰說明介入因素不能歸因於前行為,要麼未遂要麼中止,這樣自相矛盾還自信滿滿,頭疼。付費諮詢又沒有門檻,值得特意炫耀?

@響響 這個答主說的司考題,你仔細看答案,A項如果認為乙的死亡結果歸責於駕車行為,則甲成立中止,這個選項換到原問題裡,不是照樣成立麼?B項如果認為乙的死亡結果歸責於投毒行為,則甲成立既遂,這個選項在司考題目裡是可以假設的,因為都是甲的行為,但是放到原問題裡能這樣假設嗎?有第三人行為介入,仍然認為乙的死亡歸因於投毒?

以下原答案。

甲的行為創造的風險,在實現過程中被介入因素中斷,其風險因此永遠沒有在構成要件範圍內實現的可能,怎麼可能是既遂呢?五個回答三個說既遂,客觀歸責都是怎麼學的呀,最基本的因果關係都沒搞清楚!即使送醫也必死無疑,那也是個假定的因果關係,假定不改變真實!

而且按照這個邏輯,那交通肇事的人不就是無罪了?反正他都是要死,不是我肇事行為造成的呀?你可以到法庭上這麼說,看看法官啥反應,你這個律師再也別想張嘴說話了。

本行為應成立未遂。首先,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進入等待結果的階段。在此階段想要成立中止,要求救助行為具有有效性。

該案例中,給定的條件是必死無疑,所以甲的救助行為不具有有效性,成立未遂。

但是,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來,在死亡結果歸責於介入因素的情況下,救助行為能否成立中止取決於其有效性,而這個有效性取決於醫院出具的專業鑑定,而就像那位公安工作的答主說的,醫院鑑定有沒有救活的可能是很難的,那麼在不能證明的情況下,利益歸被告人,現實中應當成立中止。

9樓:油炸二踢腳

此案個人認為應該分開來看,這是兩個案子。交通肇事案和故意殺人案。交通肇事案,簡單明瞭,當場死亡,肇事科出具認定書定責。

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殺人,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且服下足以致死劑量的百草枯,是既遂,送醫的這種行為,只是乙個從輕的情節,具體能從輕到什麼程度,需要法院來判。如果甲在乙服下之前,心生憐憫,制止了乙服用,這叫中止犯罪。如果乙被騙後,在端起毒飲料時,失手掉落在地上,沒有飲下,這叫未遂。

10樓:公安法醫

如果真的能證明就是送到醫院也搶救不過來,還要死亡,那就不能構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要避免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是有避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所以不構成中止,當然,在現實中這個證明是很難的,估計沒有人會證明。但是死亡原因畢竟是介入因素造成的,我覺得還是定犯罪未遂比較合適。

11樓:2020QQee

既非中止也非未遂。犯罪未遂指的是實施犯罪時,由於客觀原因而使得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在本例中已完成投毒,並造成被害人中毒並不能解毒,犯罪目的已達到,所以不能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指的是實施犯罪過程中,在沒有造成犯罪後果之前,主動停止犯罪行為。在本案中,被害人必須沒有中任何毒,不但沒有中無法解毒的百草枯,就連其他能解的毒藥也不行。因為只要造成身體輕傷以上的傷害就構成犯罪後果。

至於後面犯罪人主動救治被害人的行為,即使成功救回被害人,也是已經犯罪了,最多在判刑的時候作為減小刑罰的理由。而不能作為中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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