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未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一年多了,這種情況男方可以告女方重婚罪嗎?

時間 2021-05-07 01:00:42

1樓:譚躍侖離婚律師

單純的同居以致生了小孩還不足以構成重婚罪。

首先,出軌≠重婚,同居≠重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次,重婚是刑法概念,指的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法律重婚,即前後兩段婚姻均為法定婚(不知現在登記系統是否全國聯網);或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重婚,即前一段為法定婚,後一段為事實婚。

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換言之,根據中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刑法制裁。換言之,即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要不與他人登記結婚,同時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調整的範圍,而屬於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另外,理論上公安機關確實可以受理重婚罪案件。但在實踐中,公安因為各種原因,會建議當事人直接起訴,將該類案件等同於自訴案件處理,公安直接偵查的重婚罪案件往往伴隨著其他犯罪,比如詐騙。因此需要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自訴人需要蒐集足夠的證據證明男(女)方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比如最直接的領取結婚證,其次是辦酒席、拍婚紗照等,自訴人舉證難度很大。

女方在未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並育有一子,這屬於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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