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殺乙,在其坐飛機以前投毒,乙在飛機起飛45分鐘後必死無疑 但在飛機起飛後,丙先把乙殺了,甲的罪呢?

時間 2021-05-12 09:38:28

1樓:Truth

那得看法醫的屍檢報告,如果這45分鐘裡面乙服用了毒藥,並且在毒藥起作用時剛好丙要殺乙,結果丙的攻擊只導致乙昏迷,最後致死原因是中毒。那甲就是故意殺人了。退一步說換成真實案例,如果不是體檢報告中有乙中毒的現象,甲的投毒大概率是不會被發現的。

勒死也好捅死也罷或者鈍器重擊傷痕都是很明顯的。這時候根本不太可能對飛機上的食物進行化驗也沒這個必要,尋找凶器,目擊證人,進行屍檢。如果這時屍體有毒素不過在毒素發揮作用之前乙就死了應該也算是殺人未遂吧。

如果中毒和丙的攻擊行為共同致死那就好玩了兩個一起故意殺人咯。

補充……………一開始沒注意審題,沒注意是上飛機前投毒就是乙已經中毒了。哈哈哈以為是在飛機上投的毒。腦洞大開感覺乙的中毒是個量子疊加態哈哈哈

2樓:世上只有媽媽好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呀。

因為如果丙沒有殺乙的話,乙還能至少多活45分鐘呢。這45分鐘的生命也是生命啊,哪怕只剩1分鐘的生命也是生命!所以丙殺乙這個介入因素太異常了,就切斷了甲殺乙的因果關係,甲有殺害乙的主觀故意,並且實施了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但是由於丙的非正常介入,導致乙的死亡結果和甲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只能定甲故意殺人(未遂),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3樓:雙月棲一鳥

根據中國犯罪的四要件論(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問題中涉及到的我認為主要在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包括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因果關係及其他客觀要件。

從犯罪行為看,甲對乙的投毒行為已經完成;從犯罪結果看,乙死於丙的直接殺害而非甲的下毒,甲的投毒行為沒有直接造成乙死亡的結果;從因果關係看,乙的死亡與甲的投毒行為無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其甲故意殺人行為因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完成。因此我覺得甲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丙構成了故意殺人既遂。行為人只對自己行為引起的結果負責,我想這也是符合罪行相當原則的。

(最後來一張張益達鎮樓)

4樓:「已登出」

因為刑法不對假設的結果做出評價,甲殺人的行為預期結果是毒死,但是乙實際上是被丙殺死,丙的行為截斷了甲製造的危險,所以乙死亡的結果不歸責於甲。但是甲丙合謀除外

5樓:五百斤的死肥宅

我覺得四樓說的很好雖然必死但被毒死的結果被阻斷了不可能發生了設想甲想親眼看見乙毒發身亡痛苦的樣子,現在因為丙甲再也不可能得逞了,只要乙被毒死的事實沒發生,就不能既遂

我覺得你糾結的點可能在於45分鐘後必死無疑,你覺得45分鐘必死無疑無異於已經把人殺死了,反正不被殺死過幾分鐘也會被毒死,可以定既遂了。

但既遂就是一定要發生法定結果的,價值上可能會覺得不平衡,但這可能是罪刑法定對罪責刑相適應的牽制吧?不過最後可能定乙個情節嚴重從重處罰

6樓:相當法師

乙的死亡是由於丙的殺人行為導致的。而不是毒發身亡,因此甲的行為於乙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除此之外,對甲只能定未遂的另乙個主要原因在於。乙個死亡結果不能評價兩次,也就是說乙的死亡必然只能有乙個既遂。在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顯然更應該定丙的既遂。

7樓:「已登出」

用另外乙個案子做對比,你應該就明白了。甲、乙二人在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同時想殺丙,並且得知丙第二天要進入沙漠。於是,甲將丙水壺裡的水掉到換成了毒藥,隨後乙將丙的水壺打了乙個洞,毒藥流出。

結果第二天,丙在沙漠因脫水而死。

顯然,丙是渴死的,而不是被毒死的,所以乙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甲的行為並沒有導致丙的死亡結果,所以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客觀歸責理論要求行為人製造或者公升高了法律所不允許的危險,才能產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其中公升高危險包括兩種情況,第一是程度公升高,第二是時間提前。題目中丙的殺人行為使乙死亡的結果提前,所以成立因果關係,與此同時也中斷了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又因為甲在客觀上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在主觀上也追求犯罪結果的產生,對犯罪結果持希望態度,所以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8樓:

單從這段論述來看,甲確實已經投毒,但受害者乙並非即刻斃命,中間仍有幾十分鐘的空擋期間,這期間我們無法排除飛機上有讓乙生還的意外因素存在,如乙自身存在使藥效緩弱的方法、飛機上存在能解毒的專家、藥物存在事前預料不到的不穩定性等

這些因素的存在我們無法徹底排除,即使甲已經投毒,但甲故意殺人的既遂成立要以乙確實死亡且為毒藥致死為要件。而另一殺人者丙,確實殺死了乙,他直接構成既遂,甲丙不是共犯,甲自己在單條犯罪構成下構成殺人未遂。

9樓:會心未遠

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是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因果關係是必要條件。

說白了,乙的死與甲無關,乙不是甲殺的,甲不投毒乙也會死。客觀事實如此,定既遂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嗎?

甲想殺乙誤把白糖當砒霜放入乙杯子裡,乙喝了後糖尿病發作死亡了。若甲事先不知道乙有糖尿病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方瑾年 這個問題幾年前我回答過,這個案例乍一看很像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是,運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的前提是 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即行為人預設的因果關係程序是有危害法益可能性的,並且行為人對此認識到 實際的因果關係程序也是有法益侵犯可能性...

甲誤以為乙在殺人,將乙打成重傷,請問甲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可能要答非所問了,希望題主和知友多多包容。個人認為,沒有必要受限於三階層或四要件等某乙個犯罪構成理論中來解決問題。刑法本身對於假想防衛就已有明確回答,刑法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甲誤以為乙在殺人,說明了甲不知自己的行為會...

甲以傷害的故意,對乙實施暴力,致乙昏迷,甲誤以為乙死亡,將乙拋入江中,致乙淹死,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

磕學磚家 司考不知道,十幾年前的事了。現實中大致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故意殺人。動機可考,目的可證,但認知不可查。沒證據證實的事,雖說利益歸於嫌疑人,但也不能瞎編。對了,生前溺水和死後入水是有明顯法醫學區別的。生前皮下創 致昏迷了都 特徵也是可區分的,所以這種書房考試題沒有什麼意義。 瓢蟲包子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