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殺乙誤把白糖當砒霜放入乙杯子裡,乙喝了後糖尿病發作死亡了。若甲事先不知道乙有糖尿病是否構成犯罪?

時間 2021-10-24 21:12:44

1樓:律師方瑾年

這個問題幾年前我回答過,這個案例乍一看很像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但是,

運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的前提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

即行為人預設的因果關係程序是有危害法益可能性的,並且行為人對此認識到;實際的因果關係程序也是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

(如二娃欲將翠花推入井中摔死,結果翠花是在井裡餓死的。此時,二娃預設的因果關係程序是具有危害性,並且實際的因果關係程序也有危害性。那麼才有狹義的因果關係的問題。)

本案中,行為人誤將白糖當砒霜投放,行為人預設的因果關係程序沒有危害性(如果案情改為甲因為將砒霜旁邊的白糖拿錯了當成砒霜投放,則預設的因果關係程序有危害性,因為偶然的原因變成了另一危害性),而僅僅是實際的因果關係程序才有危害性。

此時就不存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的問題。

故不能適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認定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並且人死了,就評價為故意殺人既遂。

行為人在投放白糖客觀上屬於危害行為,但對乙患糖尿病無預見可能性。即對此行為可能造成的構成要件上的死亡行為沒有預見可能性,對於乙死亡的結果屬於意外事件,故甲不成立犯罪。

發布於 2016-04-11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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