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傷害的故意,對乙實施暴力,致乙昏迷,甲誤以為乙死亡,將乙拋入江中,致乙淹死,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

時間 2021-05-30 05:05:59

1樓:磕學磚家

司考不知道,十幾年前的事了。

現實中大致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

動機可考,目的可證,但認知不可查。

沒證據證實的事,雖說利益歸於嫌疑人,但也不能瞎編。

對了,生前溺水和死後入水是有明顯法醫學區別的。

生前皮下創(致昏迷了都)特徵也是可區分的,所以這種書房考試題沒有什麼意義。

2樓:瓢蟲包子

第一階段的行為是傷害致人昏迷。此時要認定故意傷害罪,要求故意傷害的行為實現了法定結果(輕傷或者重傷後果),否則單純的昏迷不符合刑法中輕重傷結果要求,不存在成立故意傷害罪的空間。

如果不能認定損害後果的規範屬性,就意味著「傷害行為」的定性存在疑問,存疑有利於被告,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後乙個階段的行為是誤認為被害人死亡而將其拋入江中,致其溺亡。在行為人具有認識被害人可能存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構成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因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由後續行為直接實現,並非之前傷害行為製造的結果引發,不存在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空間。

3樓:一夜

法碩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司考中故意傷害加過失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觀點,沒辦過實務,不知道實務怎麼操作。

沒必要糾結乙個唯一的正確答案,法學屬於人文社科學,本身也不存在唯一解,只存在大多數解。在幾種解答裡,你的價值觀傾決定哪一種答案的正確性。

4樓:龍蝦大人

估計是在糾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比較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的並罰,還有侮辱屍體未遂吧?

你可能的會覺得前者對,十分符合樸素的正義觀。但是仔細一琢磨就好像是後者更符合主客觀相一直,於是糾結了。

聰明的法學家整出了理論,從理論上解釋了前者正確的理由,道理也不難,即甲此時存在認識錯誤,而且是事實認識錯誤,最後歸類於事實認識錯誤下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而因果關係認識不影響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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