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時,發生了損毀財物的情況,故意損毀財物時,發生了傷害他人的情況,是都算意外還是都算故意?

時間 2021-06-20 16:47:43

1樓:林俊鵬 廣州律師

個人認為構成間接故意。

在這兩個案例中,實施用棍子「毆打」、「砸」的行為,本身是具備相當的危險性的,而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的過程中,對於該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財物(案例一)及損害人身(案例二)的危害結果是應當預見的,而其依然採取放任的態度實施該行為,故構成了間接故意。

2樓:高敏

同意愛吃菠菜的回答,是否故意,是從主觀角度上來說,第一種情況目的是傷人,但過失導致財務損壞;第二種情況目的是傷車但過失導致傷人。

3樓:愛吃菠菜

根據題主的描述簡單的回答一下吧

第一種情況:

首先傷害罪屬於結果犯,故如若構成故意傷害罪,前提是造成了輕傷的結果,否則不構成犯罪。題主描述的情況,行為人持棍毆打並沒有造成對方輕微傷,所以不構成犯罪。

其次《刑法》第15條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沒有規定「過失毀壞財物罪」,自然不能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責任。題主描述行為人是在持棍毆打對方時過失造成對方價值三萬的手錶毀損,由於刑法沒有規定過失毀壞財物罪,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這與民事賠償不掛鉤,該賠的還得賠。

第二種情況:

首先行為人有毀壞財物的故意,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車輛毀損,在刑法上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未遂的,至於處不處罰另說。

其次行為人只有毀壞財物的故意,並沒有傷害故意,造成對方輕傷屬於過失致人受傷,因為沒有達到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該有的民事賠償還是有的。

最後,願少點紛爭,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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