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東西借給乙,乙把東西賣給丙,乙丙之間合同效力如何?

時間 2021-05-29 23:08:03

1樓:KING

乙和丙之間因乙出賣甲之物的行為,成立買賣合同。因為乙所出賣的物為甲所有,乙並不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故乙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根據區分原則理論(中國民法典已經認可物權行為及區分原則),物權變動可區分為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在這裡原因行為即合同的定立,結果行為即所有權的轉移。這兩個行為效力互不影響,各自有其特有的構成要見。

因乙為無權處分,在丙非善意且已占有該物的情況下,丙無法取得所有權,甲得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向丙主張物之返還請求權。在此情況下,因原因行為即合同定立的行為之效力不受物權行為的影響,即使為無權處分,在合同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下,該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只不過丙不能取得所有權。

在此情況下,如物尚未交付給丙,丙自然更加無法取得所有權。進一步,無論丙在定立合同時是否明知是無權處分,如合同沒有相反約定,丙均得向乙主張違約責任。

在丙為善意的情況下,如果該物已經交付於丙,丙自然可以取得所有權,買賣合同當然有效。乙因無法返還從甲處借來的物,應向甲承擔違約責任。

如買賣合同下的物尚未交付,即使丙是善意,但因甲享有對物的所有權,甲得請求乙返還物,乙因此無法向丙交付物,應向丙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無論丙是否善意,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均有效。在丙善意的情況下,會因物是否交付,造成丙能否取得所有權。

2樓:又又又又

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無效。12年5月頒布的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就規定了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為能力),該買賣合同有效。但這個規定不影響善意取得機理,因為善意取得並非基於該有效的買賣合同,而是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3樓:春秋小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吉迪恩的號角

先說下,以樓上法官說的為準,我只是湊個熱鬧。

物債兩分,不管現在是否承認物債兩分的原則,《合同法釋三》已經有這方面的傾向了,至於以後會不會明確,我不知道。

那麼,合同就是合同,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不具備《合同法》五十二條的情形即為有效,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處詳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至於能否發生物權變動,因為是無權處分,就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了。

5樓:

試答:在法律沒有對該物的買賣轉讓有特殊規定的前提下,乙把東西賣出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甲予以追認,則該行為自始有效。

如果甲不予追認,那麼看丙是善意還是惡意。

如果丙是出於善意的,那麼該買賣行為有效,甲的損失由乙來賠償。

如果丙實現已經知道東西只是甲借給乙的,那麼構成惡意串通,該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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