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搶奪了乙的財物後駕車逃跑,丙見狀開車追甲,甲在路上撞到柱子死了。 丙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衛?

時間 2021-10-22 09:50:36

1樓:藍澤

個人感覺,題主的問題尚不夠清晰,來補充一下,題主看下是否想問的是這個:

甲搶奪後駕車逃跑,丙駕車追趕,兩車追逐競駛,甲自撞而死。

題主想強調和疑惑的,應是這種駕車追趕行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性吧?駕車追趕,畢竟與肉身追趕不同,前者有侵害性,後者無侵害性,那麼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上,是否會有不同。

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上,有兩個典型的行為被認為是「未防衛」,係指躲避行為和追趕行為。

如果僅依題目中給的條件,看不到追逐情節,就意味著丙的追趕仍可能謹遵交法,變道三秒轉向,寧停三分不爭一秒,那麼便如同肉身追逐一樣,沒有侵害性,便不構成防衛。甲自己駕駛技術不過關,撞柱而死,是意外事件,與丙無關。

而如果有追逐競駛的情節,情況則要不同。

追逐競駛,本身屬於危險駕駛行為,是具有侵害性的,那麼此行為是否能構成防衛行為呢?

答案應該仍是不構成。

危險駕駛行為,對於危險駕駛行為人來說,屬於自甘風險,應認為不存在刑法上的侵害性,哪怕其中一人不是自願而是被迫的——如甲,被追,才跑那麼快,但如果他想停下來,一樣可以馬上停下來。故而,危險駕駛行為對於行為人和其追逐的目標來說,都一樣沒有侵害性,也就不能稱其為防衛行為。

危險駕駛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應是公共安全,也即對路上的行人將造成安全威脅。行為人為了追逐搶奪犯而追逐競駛從而侵犯公眾安全,則可以構成的應為避險,而非防衛。

再囉嗦一句,此處的避險未必可以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如果發生損害後果很可能被認定為避險過當:行人的生命安全當然大於被害人的財產安全,如果為了救濟財產利益而犧牲人身利益,是很容易過當的。

總結:不會構成正當防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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