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時間 2021-05-06 04:49:56

1樓: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你以為吃虧的是員工?

職場中,員工和老闆的博弈發生在各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涉及員工的重大權益。正因為此,很多企業擔心抓住勞動合同中的「把柄」而迴避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那麼,不簽勞動合同,對公司和員工來說,到底誰吃虧呢?

一、如果是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後果是什麼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如果是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後果是什麼呢?

1、公司難以留住人才

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乙個月打離職報告向公司書面通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公司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

2、公司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主張的口頭約定試用期往往無效,可能導致公司雖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後果

3、公司需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並不能免除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公司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就是公司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5、公司難以保護商業秘密、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公司往往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公司要對員工進行競業限制也是同樣的道理。

6、可能導致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被迫」與員工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公司利益將造成更大影響。

可見,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處理中,根據中國目前勞動立法,企業往往較為被動。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即勞動合同,需要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法律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斷翅狐狸

1、你說的東西,是可以作為勞動關係實際證明的,但是要說明的是,你說的東西只是證明勞動關係三要素中的乙個,其他兩個是,他有用人的資格和你有作為勞動者的資格;所以,第乙個問題,我回答是,不一定哦;

2、不簽勞動合同,需要知道多少時間內不簽,如果乙個月內,人家還沒違法呢,著急什麼?如果超過乙個月,不到一年,嗯,你可以要求雙倍,但是實際上這種操蛋的老闆,你想多了。如果超過1年,恭喜你,你可以賴在他公司了,只要不翻明確制度規定的嚴重違紀,他都拿你沒轍。

當然,你也可以要求雙倍,但是記住有時效哦。

3、鑑於這種工作,你留著過年?

3樓:掌律

當然可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到法院起訴

ps:需有證據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你上述所提的考勤、工資卡流水賬單等都可以當做證據

4樓:

理論上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實踐中一般連合同都不籤的王八蛋,肯定不會老實的守法認罰的

5樓:

一般勞動爭議裡,什麼郵件啊聊天記錄啊錄音啊工作牌啊工作服啊證人證言啊都不好使,就有兩個實錘,乙個穩定的銀行流水,乙個是社保記錄,這兩個佔乙個,勞動關係就穩了,乙個都沒有的話,估計就算是公司不去人,也不一定能認定勞動關係。

銀行流水啊什麼的,還不能是隨便個人轉賬的,比如什麼老闆的二奶轉賬的。

6樓:上海律師

依據2023年05月25日發布和實施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7樓:橘子律師

根據這些證據可初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8樓:劉嘯然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又稱為僱傭關係)兩者是截然不同的。

根據你問題的內容,你想表達的是「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以主張的是「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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