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能否單獨簽訂乙份試用期協議?

時間 2021-05-30 08:17:15

1樓:稅律師

一、單獨試用期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無效,試用期條款無效的,試用期合同等同於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等同於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合同無效的不利法律後果

試用期合同無效,所以視為沒有試用期。

企業不能行使試用期特有的解除權,企業如果提前三日解除勞動合同,涉及違法解除。

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在入職後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約定試用期,不得單獨制定試用期合同。

2樓:怡路同行

試用期期限的協議肯定是不可以單獨籤的,這個在勞動合同法裡寫的很清楚,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試用期期限的約定體現在勞動合同裡。

但試用期錄用條件協議是可以單獨籤的,雙方在正式用工開始之日明確錄用條件,這樣才能保障公司行使試用期內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如果只在合同裡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明確錄用條件,那麼試用期內覺得這個人不合適想解除就沒那麼容易了。

3樓:余能軍

試用期不得單獨約定,而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否則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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