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可代替試用期嗎?

時間 2021-06-16 10:11:06

1樓:醉翁之意不在馬

這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還是不可以,都是看用人單位意願,如果你是應屆生的話,可以在面試中和面試官或者未來的直屬領導溝通。

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真的看好你想留住你,可能會用:「我們以前也有過這樣的先例……」或者「需要看你實習期的表現……」這樣的話來回覆你,這個時候你也要衡量一下這話的可信度。

題外話,面試是雙向選擇,不要因為實習期可以代替試用期而留在乙個公司,想找到心儀的工作還要考量公司發展,自己的成長等多方面的因素。祝好。

2樓:人安合和社群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三個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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