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高管職位入職,乙個月內原崗位離職人員又回來工作,老闆便以人事變動理由進行辭退,該不該要求企業賠償?

時間 2021-05-11 20:00:13

1樓:蔡菜菜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該符合法定條件,按照法定程式執行,無論普通員工還是企業高管。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以人事變動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訴求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

後續如有其它勞動仲裁問題需要了解,可發起知乎諮詢,祝您順利。

2樓:

不管是主管還是一線員工,都是打工人,都依照勞動法辦事。企業在試用期內不可隨意辭退員工,試用期內以人事變動理由辭退員工,企業應賠償一月工資作為賠償金。如果需要勞動仲裁或訴訟,員工應舉證非因工作不勝任被辭退,企業只能以工作不勝任為由進行辯解。

以上是法律層面的。跳槽變成了跳坑,一般情況下員工就忍了。大多數情況,員工顧及臉面不提或者懵懂無知不提,很少有企業會主動給予賠償,那需要多大善心的老闆啊。

這種情況,企業不主動給予賠償也罷。但如果員工提出,作為企業應積極給予補償。不過,不要臉也不是不可以,畢竟是自己的臉。

企業的臉面應該比員工一月工資值錢,因為企業訴訟的記錄將永久保留。找工作應該在天眼查或者啟信寶上面檢視企業過往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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