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法無懲罰機制?

時間 2021-05-29 22:57:51

1樓:古老的東方一頭熊

開個腦洞,把「原告就被告」改成「被告就原告」(此表述不準確,各位大佬明白就好),也就是無論什麼情況都允許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想象一下,你在北京,你的仇人在新疆,你想整死他,只要去法院交乙份起訴書,算好時間,等他來應訴的路上,你去撤訴(如果是剛到北京那就更完美了),只需25塊錢,就能讓他花一大筆差旅費。等他回去後,再次起訴。如法炮製個

三、四次,對方不破產也得破膽了,累死。

這個「懲罰」如何?題主滿意嗎?滿意的話小心有人告你哦~

2樓:彭智恆

說好聽點,再健全的法律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如果當事人心中根本沒有合同的概念,或者從人性趨利避害的角度出發,不履行合同的損失比履行的更少,這樣的話違約機率就會加大。

3樓:

違約金和定金罰則請了解一下。

民法當然有「懲罰機制」,但至少目前來看,國內瘸也不會有「天價」懲罰。

就看如何合理運用來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4樓:

增加違約成本有悖公平原則,易造成權利濫用,從而使得原本就複雜的問題更加複雜化。因此民法不宜隨意增加違約成本。

民商事活動本就因意思自治而具備不確定性,法律不能要求一般當事人對將來的事物有過多認知,所以違約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填平損失而非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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