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法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中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暴認定為虐待?

時間 2021-05-05 10:57:37

1樓:tom1708

婚姻法32條裡符合離婚條件的是虐待。本來就沒家暴。算是給法官判離婚多乙個法律依據。主要是之前的操作上6個月後判離,出事的太多。法院很被動。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很多人訴訟離婚提的非常多理由其實法官真沒辦法幫你。

沒有法律法規支援。當然也是因為婚姻案件不公開導致的普通人沒法看到判決書的原因。

你這看個幾百分判決書,也會明白為什麼會這麼判了。

2樓:伊芸

下一句話就是,法院不受理同居訴訟啊。法院核心觀點是,清官難斷家務事。老公都長期家外有家了還不讓老婆有意見,同居而已,又沒離婚,急什麼。

反正我是覺得後者比家暴更殘暴。但是法院似乎只能針對物理傷害,心靈傷害他還是比較置之度外的。

3樓:林克不是塞爾達

冷暴力,語言暴力,挨餓,這叫虐待。

家暴,那叫故意傷害。

對陌生人暴力的處罰和對本該相互扶持,家庭友愛的親人施加暴力,哪個更不能令人容忍?因為你是某個人的親人,所以你擁有了打他或她的權利?

4樓:可愛的資料控

首先,初衷是好的!而且我國民法典真的真的完善了很多!!

但,讓我感到反感的反而是wb上一些「義憤填膺」、「指點江山」的人。

他們可能根本就沒有了解過離婚冷靜期的司法解釋和適用範圍,就胡攪蠻纏把它和縱容持續性家暴、婚姻就是枷鎖等觀點聯絡起來...

我真的很想問他們?一味的曲解法律?在公眾場合引導言論、發洩情緒有什麼用嗎?還不是圖一時之快?

大家提出問題和質疑好事,因為只有這樣,我們的民法典才能博採眾長!不斷完善!

最後,我想說,在民法典完善的同時,普法更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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