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多人銷售電子煙被判刑,羅永浩生產電子煙,不怕涉嫌非法經營罪嗎?

時間 2021-06-03 05:50:45

1樓:天堂鳥

嗯嗯本質上的關鍵點是,菸草行業的乳酪不是誰想吃就能吃的上的,換個什麼樣的假動作來吃都不行....你們.....能否大大的明白?

2樓:手有糧心不慌

首先,你需要知道他們在做的都是什麼。

被判刑的這些人,銷售的都是非正規進口的IQOS和其菸彈。被判刑的依據違反了菸草專賣以及走私,因為這些菸彈裡面都是有真菸成分的,所以是被定義成菸草的,而走私很好理解了,這些都是非正規進來,並未完稅。

而老羅賣的,是含電子煙菸油的型別,並沒有菸草成分,有的有害成分主要是尼古丁等,並不涉及菸草管制,同時,它是正規生產出來的,合法納稅,就更說不上非法經營了。

3樓:開心每一天

因為現在查的都是加熱不燃燒型的電子煙,老羅生產的是菸油型電子煙,暫時還不在查處範圍內。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菸油型的不會查,以後的事誰也說不准。早兩年加熱不燃燒型的電子煙也沒說會查。

希望這位叫于眾的,靠收費諮詢過活的回答者不要誤導大眾。

分割線言語粗俗,素質低下,希望大家不要被誤導。

4樓:albumen powder

因為「加熱不燃燒類」電子煙(如iqos)的菸彈是在國內被明令禁止的,所以這些人被判刑不僅僅是因為銷售電子煙,而是因為走私銷售違禁品。

羅永浩銷售的電子菸是裝彈小煙,是通過加熱尼古丁鹽產生煙霧來達到類捲菸的效果,這一套銷售流程是規範化、合法化的。

其實羅胖還是比大多數人要聰明的,他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

5樓:於眾

電子煙也分不同的種類。

您舉的例子都是銷售「加熱不燃燒菸草」電子煙的。也就是我們說的IQOS電子煙。

老羅要搞的是裝填有菸油或者叫做菸彈的電子煙。

前者算是菸草專賣品,老羅是後者,目前不算。

所以前者會被追刑。

……………………情緒的分割線

好心好意和你說,不要拿國標來說事。你還說一堆,你先看看問題是什麼,是入刑和非法經營罪的事情。是法院要宣判的事情。

你拿國標還是個GB/T來說事,說刑法和行政法的事,你問問法官敢不敢把國標寫到判決書裡作為依據?還扣字眼專賣品的定義,哼哼。

我老早就說了,加熱不燃燒電子煙的「菸彈」是菸草專賣品,菸油膠囊那種不算。就這麼兩句話,有什麼理解不了的嗎?

IQOS那個,裡面不是菸絲或者再生菸絲嗎?

到目前為止,司法實踐中,我還沒見到反例呢!

作為乙個產業,我對電子煙並無歧視,只是覺得要加強監管,畢竟這東西入口進肺,摻點不好的物質(比如容易成癮的)就麻煩了。和有些物質比,菸草的成癮性真得不算什麼。

有自創理論的本領的人,先去引領司法實踐吧。

某人寫了好幾百字,某人對電子煙的定義是不是有誤解呀?某人見過加熱不燃燒捲菸沒?

人大代表建議逐步禁止生產銷售電子煙,會由此帶來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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