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功利主義的觀點?

時間 2021-05-06 19:28:36

1樓:

如果我說法律是在講究實際功利的,大家心中會產生多少疑問?如果我繼續說法律是其中乙個原則是功利主義,大家中心又會產生多少不滿?如果會,就請大家帶著這份疑問和不滿,聽我聊一聊法律中的功利。

一、「功利」的定義

由於先秦時韓非子和墨子對於「功利」二字的闡述,直接將「功利」放在了「道義」的反面,所以,在中國的傳統語境中,「功利」是乙個不折不扣的貶義詞。

但是我們今天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明確「功利」的定義。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寫道「如果人生的善與惡可以用一種數學方式來表達的話,那麼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導人們獲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藝術」。約翰·穆勒之後給「功利」進行定義:

功利是乙個人應當採取有利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行動。

是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才是功利。而在法律中的功利又會具體的體現在節約資源、提公升效率、講究實際等具體的情況。

二、功利對於法律是否重要?

以義大利為例舉兩個例子,大家可以感受一下。第一是民事案件從一審法院初審至最高法院終審,經濟合作組織國家平均需788日,義大利則需8年多。第二是2023年5月,義大利參議院製作了關於司法資料的工作報告指出:

2023年,全國未決民事案件超過560萬件,刑事未決案件約330萬件。這就像醫院看病需要排隊,法院審案也需要排隊,如果有新的糾紛也只能遠遠地排在後面。要知道,人們訴諸法律,是希望尋求到法律有效而及時的保護,而不是珊珊來遲甚至早已過時的保護。

中國的司法效率儘管已通過案件分流、結案率考評等手段來進行提高司法效率,但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第一是民事案件的週期比較長,一般的民事案件走完一審、二審程式一般要用到一年到一年半;第二,民事案件的程式較多,可能有一審、二審、重一審、重二審、再審等程式,如果是勞動案件還需要走乙個勞動仲裁的程式;第三是,執行難的問題,當法院的判決下來之後只是開啟乙個新程式,如何有效的執行法院的判決也將考驗著大多數人的智慧型與耐心。

三、中國的法律中關於功利的體現

我之前在由於汽車爆胎在高速邊等了乙個多小時的拖車,在等拖車時我完全不會去思考什麼汽車輪胎構造的物理學原理,我只希望可以找到千斤頂,然後順利換上備胎,順利將車開走。一樣的,不同的身份對待法律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律師和法官關注的是法律功利性,而作為平常人所關注的也是法律如何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

理論只是對行為結果的假定總結,理論是否有價值取決於是否能使行動成功,法律作為一種制度設計的假設也需要現實的檢驗。無論法律理論多麼高深,法律的實施都需要落實到現實的操作中,所以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層底色必定是功利主義。

在具體的生活中,我們所依賴的還是在功利指導下的法律規則,對於永遠處於具體的時空、知識和理性等限制條件下的人類來說,遵循規則或許就是最符合功利的選擇。這就是法律實證主義最根本的立場。

中國的先秦時期的哲學不關心自然問題,關心的是社會和人的問題,所以中國哲學存在乙個隱藏的特點——實用主義,中國文化實際是真正意義上的實用主義文化。中國的法律也有很多實用主義、功利主義的影子。在秦末劉邦入咸陽的時候所頒布的《約法三章》寫道:

殺人者死,傷人者及盜抵罪。這簡短的一句話,就是法律功利注意簡潔有效的最佳體現。

再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年少時我也曾疑惑為何要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但長大後才發現其實這條規定中平衡了三方的利益而產生多贏的局面:對於被告人而言,自首後可以獲取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處理;對於社會而言,減少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降低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對於司法機關而言,不需要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抓捕、訊問犯罪嫌疑人,通過節約司法資源的方式達到破案的效果。這就是「自首」背後所隱含的功利的智慧型。

再比如,由於對口供的過度重視,偵查機關在之前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其中有乙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通過口供可以彌補偵查技術上的不足,獲取其他證據。但法律在通過指紋識別、DNA識別、天網計畫等提公升偵查技術之外,也通過制度的設計來爭取獲取口供,2023年頒布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一種合作型刑事訴訟模式,就是類似於西方的訴辯交易。

這也是出於節約司法資源,順利推進案件進展的考慮,這正是法律的功利的體現。

波斯納教授曾說過,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代價。比如「生命」,大家總說「生命無價」,可是在法律上,生命需要切切實實的定價。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乙個生命的所能獲得的賠償大概只有100萬上下,比如在人壽保險的案件中,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樣需要預先為生命定價。

所以「生命無價」充滿了道德性的意味,卻不具有實際操作上的內涵。

法律中的功利主義是通過對人性的洞察,對人性量體裁衣設計法律規則,以最有效的達到法律的目的。但更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的是雷·布里格斯的一句話,「我們的理性所要求我們追尋的效用可能並非單一尺度的好處或者任何尺度的好處」,那在法律中我們究竟需要追求的是哪一種「好處」?你覺得法律中的功利主義究竟是利是弊?

1、《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邊沁

2、《論犯罪與刑罰》——貝卡利亞

3、《正義的成本》——熊秉元

辯護人陳檳山:法律的七種顏色:功利

2樓:鄭松竺

我們在優化效用函式的過程中普遍會遇到幾個問題:

效用函式是否有全域性最優解 ?

如果我們優化每乙個資料點使其達到最優,是否總體看來效用函式也是最優 ?

如果我們要搜尋全域性最優解,那就要對全域性進行搜尋,迭代每乙個引數,代價是否太大 ?

用目前這組資料找到的最優解,是否可以被推廣到樣本外的資料上 ?

這些問題,就算在極其理想以及簡化的數學問題裡面都很難回答。在現實操作中,我們是怎麼優化我們的效用函式呢?

特徵工程.尋找和效用相關性最大的因子,用這些因子最為度量去優化目標

我們以批量資料 (不是全體資料也不是單個資料)作為輸入,以期尋找到乙個較好的區域性最優。當然不同批量之間的梯度會互有抵消,總體上會是乙個博弈的過程。

我們在優化的過程中並非是任由資料沿其梯度運動,而是給優化加上懲罰和約束項,這樣最終的模型才具備可拓展性。

如果這麼去看的話,如果把全人類的幸福作為我們的目標函式,功利主義者只不過是在無法看清整個損失函式的情況下,做出了目前最有效的優化策略。 如果人類的慾望不能單純到讓效用函式存在最優解,那我們只能在歷史中不斷的迭代調參。

3樓:11111

功利主義有乙個必須考慮的事情,即大多數人的快樂,是否是正當的。試問,如果絕大多數人的快樂都是以別人的痛苦為樂,那麼存在這樣乙個情況,將某些其他人至於極其痛苦的狀態,以使其他絕大部分人歡樂,這是合理的嗎?

對此,功利主義是否真的做出解答了呢?

4樓:

功利主義的特點在於將目標單一化:

優點:便於理解和分析;對單個目標的達成的效果最大。

缺點:忽視了社會是各個因素緊密聯絡這一客觀現實;可能會對其它目標的達到造成阻礙

5樓:

今天上課正好講到這個,老師舉了個很近的例子,加州當年有人殺人的時候,FBI要求蘋果開放技術後門幫助定位和scan犯罪嫌疑人,但是蘋果拒絕了,因為使用者的隱私神聖不可侵犯。老師問我們你們覺得蘋果做得對不多。

好幾個美國同學很堅定地說,做得對。

老師暗示了好幾次,終於有人試著說不對。我也認為不對:在這件事中,蘋果是把自己的公司價值(可以模擬為個人的利益)凌駕在了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的福利之上——因為他們在放任乙個嚴重傷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

這是乙個很典型的可以用功利主義理解地例子。

但我還是覺得功利主義這個翻譯有點偏貶義,為什麼不能是實用主義呢……

"seek to attain 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 of people"

我還覺得跟集體主義有那麼些重合(所以可能美中國人理解起來有障礙,中中國人似乎覺得是順理成章的)

6樓:濤海

功利主義的原則是為了最大多數人謀求最大多數的幸福。這個觀點其實很正確,但是因為幸福的強度無法量化,所以很多時候會產生模稜兩可的結果。比如你可以思考乙個問題:

一位科學家的生命和一百個正常人的生命究竟哪個更重要。

7樓:殞歿

以下內容全部來自看了桑德爾的公正課之後的思考,不涉及哲學史的內容,並且可能極大地拓展了功利的外延,可能有點不對題。首先說一下我定義的功利:功利就是(在某個標準下)事物中有利的內涵。

我覺得功利主義大體是沒錯的,因為我們所有人事實上就是在功利主義的指導下生活的。比如說你在又渴又餓的情況下,是先吃和還是先喝呢?顯然沒有人會因為難於做出選擇而渴死餓死,這就是大腦之中的對比機制起作用,判定某項活動更加功利,於是執行了那項活動。

比如你真的是快渴死了,渴的程度明顯比飢餓更強烈,於是你選擇先喝水。

這個意義上講,沒有人不是在功利的驅動下生活的。道德帝視道德為最大功利,所以一切從道德出發。穆斯林視遵循古蘭經為最大功利,所以不吃豬肉,做禱告。

商人(一般)視利潤為最大功利,所以一直逐利。

但是指導我們生活的功利主義(實然)跟我們應該執行的功利主義(應然)有很大區別,甚至有時候是截然相反的。

所以說,功利主義沒有錯,錯的是功利的評判,反饋機制。

在此我想拋磚引玉地提出對功利主義的幾點修改。各位哲學大大不喜勿噴,請擺事實講道理。

首先,事物所帶來的功利,是不可量化的,但是是可以比較的。功利差異明顯的事物處在不同的等級,而差異不明顯的功利處在同一等級。功利等級相同的事物之間,在決策發生時沒有功利上的區別。

所謂的差異不明顯,是指在決策人的可預見範圍內,無法找出,或是統計成本太大以致無法找出功利上的區別。

其次,不同的視角下,事物的功利是不同的。所以要比較功利,必需首先確立標準。以「全社會的幸福」為標準,只是一種標準,國家的決策者當然往往從這個角度出發,但是作為個人,這真的只是千千萬萬標準中的乙個。

最後,判斷事物的功利,應該充分考慮其可能帶來的反饋。

按照我活了二十多年的經驗,經過以上三項修正,功利的評判與功利主義的應然就比較接近了。這樣就一般不會導致自己做出的認為有利的事情反而對自己有害。

我想這就是功利主義和人活著的最終目的吧:越過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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