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共有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能自己賣掉嗎?

時間 2021-05-30 00:14:26

1樓:鄒肖

先說結論,可以簽訂買賣合同,但能不能過戶看情況。

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且賣房人明確告知自己單身,那麼買賣合同有效,買房人可以以善意為由起訴賣房人履行合同完成過戶。如果買房人明知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賣房人明確告知(這種情況少見),那麼就無法過戶。

不過,現在很多地方房管局在出購房證明的時候需要開單身或已婚證明。另外,買房人簽合同的時候最好多個心眼查一下。

2樓:Three詩睿

1.題主所說的房產,是夫妻婚後共有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雖然房產證登記的只有乙個人,但是由於購買行為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夫妻一人處分的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2.由於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登記權利人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或者雙方名義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一方未經過另一方同意,對涉及夫妻雙方重大權益房產事項處分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但該轉讓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援。

故而:如果買房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買房人基於善意取得。

因房屋已經過戶,購買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購買者屬於善意第三人,那麼購買者應然擁有房屋的所有權。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況下,房屋即使出賣,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險。

相關資料: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

3樓:思嘉

已有的回答裡很多是從程式上來給出這個問題的答案。

在法律上,這個也是不能賣的。

你所謂的「能賣不能過戶」其實還是沒有完成房屋買賣的一整套程式,那麼,實際上,這套房子並沒有,也不能成功售出。

大陸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當歸為共同所有的財產,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而且,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首先,關於這套房子應不應當算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這套兩人一起還房貸的房子,是否應該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應該算作兩人共同持有的。

原因之一是你所認為的,兩人共同持有,只是房產證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而已。也就是說,在兩個人的共識中,這個房子是兩個人共同持有的。原因之二是兩個人婚後一起還房貸並居住在這套房子裡,那麼實際上,已經構成雙方行為上的共同持有。

其次,夫妻對於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如何解釋的問題:其實這個在房屋的出租和買賣的過程中,體現的最為常見。簡單來講,如果婚姻中的一方要處理共同財產,那麼,必須徵得婚姻另一方的書面同意。

這在大陸比較普遍的,就是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署合同,甚至有些城市的監管部門,還會多加一道程式,就是拍照「留念」(取證)。

綜合以上兩個關鍵點的分析,夫妻婚後的共有房產,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這一方也不能夠單方面發出房屋銷售的合法邀約,因為這一方並沒有相應房屋的全部處理權。因此,其單方面是無法將房子合法地賣掉的。

4樓:Ther

絕對不會出現房產證題主所說的事,在房管局過戶時,房產證上不管是幾個人的名字,所有權人必須到場!

結了婚的,夫妻雙方到場;

什麼?你說你離異啊,吼啊,離婚證;啊,什麼?你說你一直是個單身狗?吼啊,當地民政局開未婚證明;啊,你又說你愛人去世了?沒關係,死亡證明加未婚證明。

你賣的時候是可以乙個人去,但是最後你過不了戶,賣個屁啊,分分鐘告你違約,雙倍定金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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