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留置物權與自助行為,三者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6-27 13:03:05

1樓:藍澤

而如果被扣押的一方趁人不備又把東西順回來了(所有權人侵奪了無權占有人的占有),自助行為人對扣而復失的此物,沒有占有返還請求權。

留置則不同,留置權本來就基於有權占有,有權占有是被保護的,如果留置過程中被任何人包括所有人把東西順回去了,那麼留置權雖然馬上喪失,留置權人退為有權占有人,依然有占有返還請求權,可以要求剝奪其占有的人返還留置物。

2樓:慕南塘

1,法律關係不同,適用的法律規則有較大差異。

2,因為適用法律規則不同,所以看似同樣或相似的行為,其性質也是不同的。

3,雖然都是基於物權而存在,但是其法律效果有較大差異。

3樓:癲兔桑

留置權∈擔保物權,自助行為是私力救濟,題主之所以問這個問題,可能是因為自助行為和留置權都有扣留的外觀,以至於難以區分。

典型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大部分的擔保物權是需要當事人約定設立的,如抵押權、質權需要當事人訂立抵押、質押合同,並通過一定的公示行為才能使這兩種擔保物權設立。

留置權是比較特殊的擔保物權,主要在於它是法定的擔保物權,不需要當事人約定設立的。換言之,當滿足法律上留置權的條件時,主債權人即可對與主債有牽連關係的物進行扣留(商事留置除外),扣留期限屆滿即可進行折價、變賣。典型的例子,就是甲找乙修自行車,乙修好後,甲無法支付修理費,乙即把自行車扣留,要求甲在一定期限內付款,否則折價、變賣。

自助行為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不法阻卻事由,它在外觀上同樣表現為扣押,但跟留置權還是有區別的。

2、權利客體的區別:留置權的客體只能是物,而且是與主債為同一法律關係的物。還是修自行車的例子,自行車和修理自行車的債是同一法律關係的,可以留置。

自助行為的客體不限於物,還可以是人,且物也不限於具有同一法律關係的物。還是修自行車的例子,自助行為人可以扣留自行車以外的財產,更甚者可以在公力救濟介入前阻止債務人離開。

3、事後處理不同:對於留置權,在扣留後,如果約定、法定期間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留置權,折價、變賣、拍賣取得價款。自助行為是一種臨時救濟,實施自助行為後,需要立即尋求公力救濟,公權力介入時(如找警察叔叔前來調解、起訴等),自助行為應當停止。

不過無論如何,留置權和自助行為都有法定的限度,如果留置物是可分之物,留置的財產應當與主債的數額相當。自助行為的幅度也應當結合社會秩序與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要性,如不能因為對方吃霸王餐想逃跑,為了阻止對方逃跑就把對方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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