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問題)基於債權取得的物權不具有對世性,為啥無權處分 善意取得的物權對有權處分人有效

時間 2021-06-03 13:49:12

1樓:

物權具有對世性。基於債權取得的物權也具有對世性,應該是基於債權取得的占有關係具有相對性。善意取得是非基於法律關係發生的物權變動,既然物權都變動了也就不存在什麼合同外的第三人,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來看,無權處分人就具有權利人的外觀,無權處分人和相對人的交易關係就是正常的交易,交易一直在發生,最後這個物到了誰手裡也未可知。

如果有一天別人對你的手機說這是我的,請還給我,你會覺得這個世界真不安全,買個東西還得小心翼翼,生怕背後還有什麼物權。動產的公示手段有限(不動產也存在登記錯誤),因此只能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總之就是一句話:秩序大於公正。

基於債權取得的物權,比如從書店買了一本書,基於合同關係取得的物權,這本書就歸你了,不僅對於書店老闆,對於任何乙個你以外的第三人都具有排斥性。由於債權具有相對性,基於債權成立的有權占有的物權關係原則上只能對債務人成立有權占有,不能對新的債務人成立有權占有,那為什麼房屋買賣後承租人對新的物權人還成立有權占有呢(買賣不破租賃),我覺得也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吧,畢竟房屋買賣太頻繁了,動不動就解除租賃合同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房屋出賣時出賣人有義務告知買受人房屋上存在的權利負擔,也有義務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在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買受人是否能成功做成這筆買賣也跟承租人有點關係吧,萬一承租人一咬牙買了呢?

不過這只是個人的一點小見解。

C對於A是無權占有,承租權無法善意取得,只是無權處分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A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且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就連合同都是無效的(作為非法出租他人之物不影響合同效力的例外)轉讓前的A和轉讓後的D均可憑房產登記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樓:

為什麼基於債權取得的物權不是對世權?有什麼物權不是通過債權取得的嗎?

物權講究的是公示公信,不動產登記、動產占有。 善意人根據公示公信原則,自然可以對抗所有權人。

3樓:

保護善意第三人,根本上說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風險)。

如果沒有善意取得制度,我們可以想象乙個買賣交易將是多麼艱難:你不知道什麼時候你買的東西就有人找上門來行使物權返還請求權,而賣家你可能再也找不到無法主張債權。於是,你將不再從不熟悉的人那裡買東西,你也無法把東西賣給不熟的人。

這對於商品經濟的影響無需多言。

4樓:

從保護交易的原則出發,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合同是有效的,有下列三種情況:

1當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所訂合同得到所有權人的追認,則物權轉移;

2假如得不到所有權人的追認,無權處分人在沒有能力轉移物權的情況下對合同規定的義務承擔責任;

3假如得不到所有權人的追認,無權處分人擅自交付(一般是動產),則事後亦需要為此行為,承擔賠償所有權人利益的責任。

學的不好,請修正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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