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是指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模式中的債權形式主義嘛?

時間 2021-06-05 19:04:17

1樓:滷下水哦

打個比方,你去買房,先簽合同,然後交錢,接著交房,最後辦理房產證所有者變更。

前面的簽合同、交錢、交房,是合同行為,是債!後面的房產證所有者變更,是物權變動!

明白了嗎?

2樓:沒想好

不解釋,你們懂!鑑於改頭換面的 @WorldPeace 是行家,說到這地步就行了:

區分原則(分離原則)的形式主義是指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GB)第929條的律注:Einigung und bergabe:

3樓:卡爾施密特

區分原則的定義一定要看王澤鑑老師的書,精準把握。民法界的區分原則特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二分,然後其他的各種二分都是使用了這個思想,不能稱之為區分原則。

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是指乙個有效的合同加上乙個公示要件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真的沒什麼關係。因為區分原則是學術思想,而債權形式主義是立法選擇。

很容易認為,只有在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才會存在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其實並不是這樣,認為物權行為(我就直接寫物權行為了)的存在不必然導致採用物權形式主義,認為其存在與將其納入構成要件是兩碼事。中國大部分民法學者無論自己承不承認,都一定是接受了區分原則的,只要是認為「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那就是已經接受了區分原則。

但是中國的相關立法,一方面認為物權行為存在,以區分原則的思想為核心設計各種規則,一方面不以物權行為為物權變動的構成要件,不會像德國法那樣在條文中明確出現乙個物權行為,更不會像王澤鑑教授主導的立法那樣搞出乙個要式化的物權行為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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