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會引起物權變動嗎?

時間 2021-06-08 08:41:50

1樓:張小北

會拾得遺失物後,要交給警察叔叔,經過6個月的失物認領,依舊沒有人認領的,國家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哦。

還有一種情況,乙拾得甲的遺失物,賣給了不知情的丙,甲剛好在某天發現了自己的遺失物竟然落在了丙的手裡,但他沒有向丙主張權利,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兩年後,丙獲得遺失物的所有權。物權法第107條。

2樓:尹愛龍

在社會主義國情下的中國,為了發揮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我們並不承認遺失物的取得會構成物權的原始取得,《物權法》第109條以下規定體現了這一原則,此外第113條規定遺失物的國家取得。值得注意的是,注重弘揚優良傳統的同時,是否有利於發揮物之效用同樣重要。如何在這兩種利益中進行衡量並做出選擇,需要綜合的考量。

根據台灣「民法」第803一下的規定,則承認遺失物拾得可以構成物權的原始取得,遺失物在公告期屆滿後無人招領者,原則上歸拾得人所有。此種立法例雖然鼓勵人們積極拾得,有利於將物之效用發揮的淋漓盡致,但是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原物權人的保護。日本民法典第240條與德國民法典第973條皆系採後鐘立法例,承認拾得人物權的原始取得。

由此,可見不同的國情影響著不同的法律制定,而既然拾金不昧應是普遍的價值觀,為何中國與眾不同,應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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