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型別中實體權利登記(對應的是程式權利登記)和權利登記(對應表彰登記)有啥區別?

時間 2021-06-08 08:41:50

1樓:沒想好

這是個很神秘的玄學:

截個圖當資料使吧。還有這個:

不動產登記條例_360百科

其中的這個:

BGB§925中的Auflassung陳衛佐譯「關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合意」[1],其實那是指證書[2],漢語稱「契」,也就是常言的「契約」。還沒德國的時候,中中國人老早就已經用這種辦法來區分合同債與物權變動了。所謂物權變動模式形式主義指的就是它[3]。

既然張先生來了,就讓咱家的騾子呀,馬呀,那些個大牲口,都歇了吧[4]。

好不容易逮著個主任,甭管正的,還是副的(問的還就是副的),鞫之!

不招就大刑伺候!

話說不採取點強制措施,他說的是不是實話,那誰知道啊,是不是。所以人捕了,扔看所守了,招不招隨他去,是嘴硬還是牢房的地板鋪板更硬,讓他自己去想,瞧著辦。我們的政策他懂,但我們執行法律,這事,你務必得向他交待清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問不問在你(你每天法定工作八小時,不清楚自己該幹嘛嗎?),說不說在他。人家不想說,你不能強迫人家說,更不能惱羞成怒揍人家,是吧。

人交給你了,好生伺候著,他少根毛就唯你是問。咱醜話說頭里,批准你執行逮捕是讓你逮罪使的,可不是讓你蒐集情報,「抓舌頭」,搞偵察。

檢察官是不會幹把自己融化在藍天裡跳樓的蠢事的。對自己說過的話追悔莫及常有,但別的事沒有。要告訴你的是:不採取點措施,上手段,那他就這個態度:

非但不會再給你多吐乙個字,還反咬一口「你上課沒好好聽講」。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之逮捕/沉默權,你都懂了嗎?

去,帶張先生換身衣裳。這哪像幹活的樣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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