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業主權利是物權麼,長租承租人能否代為行使業主權利?

時間 2022-01-22 03:28:42

1樓:沐水點

不能。除非業主有委託協議,明確表示你可以代替他行使一切權利。前提他放棄。需要公證喔。

2樓:李永軍律師

不能,業主權利是物權,承租人就是使用權,業主管理權,不能轉讓,就算要委託承租人行使權利,也必須以業主的名義行使。

3樓:陳鳳山

業主的權利,是物權之一種,叫「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也就是說,當乙個建築被分割銷售並由不同的人持有其中被分割後部分的產權時,業主們享有這種權利——即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以及共同決定對共有共用部分的管理,等等。

題主所講,租賃一棟大樓20年,除非該大樓與其他建築共同組成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否則這個大樓自己就歸屬於乙個產權人所有,就可以決定物業管理事務,不存在組織業主大會等等。

另外,如果租賃合同期限為20年,完全可以將代為行使業主權利(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築物)寫入合同,並另外簽署若干授權委託書,備用。

4樓:一條會飛的魚

不動產權利人擁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對所有的不動產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承租人給予租賃合同獲得不動產的使用權,小於物權範圍,若租賃合同無特別約定,承租人甚至沒有轉租的權利。

不動產登記型別中實體權利登記(對應的是程式權利登記)和權利登記(對應表彰登記)有啥區別?

沒想好 這是個很神秘的玄學 截個圖當資料使吧。還有這個 不動產登記條例 360百科 其中的這個 BGB 925中的Auflassung陳衛佐譯 關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合意 1 其實那是指證書 2 漢語稱 契 也就是常言的 契約 還沒德國的時候,中中國人老早就已經用這種辦法來區分合同債與物權變動了。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