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物權後,未經登記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時間 2021-06-04 17:05:11

1樓:藍澤

這個問題應該是源於2023年的爭議司考題。

這個問題在07年物權法頒布之前,答案是應是能;在物權法頒布之後,答案應是不能。但這個題目很尷尬地出現在物權法生效後的08年,答案的意思又是能,就把一幫法學僧搞禿了。

物權法頒布前,中國民法不承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意即只要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那麼無論別人咋的,都無法不經你的同意而獲得該物的所有權。繼承是可以不需要登記而獲得所有權的,所以完全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但物權法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從此,而不動產是登記對抗,只要沒有登記,就都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綜合起來看,這個問題應該是08年司考中的乙個失誤,最大的可能是把以前的老題拿來用,本來想考下新規定,結果公布答案的時候把老答案公布出來了,等反應過來,冤死的也都已經塵埃落定了,乾脆把嘴一封,留待後人評說罷了。

依目前民法原則,答案是不能。以上。

2樓:沒想好

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物權後,未登記,在法律上的事實是物權因繼承發生變動,但物權未經具有法定公信力的行為——不動產登記,與取得原因分離,處於受原因(繼承)效力影響的變動狀態(事實狀態),所取得的權利因而不具有物權的法定「排他的」效力,僅具有作為事實(例如這裡的受遺贈)的對抗(爭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在這個問題裡,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權利人是已經去世的被繼承人(遺囑贈與人),並且其遺產已經因受遺贈而發生了物權變動,事實上已不歸其所有,而是歸受遺贈人所有。遺囑和受遺贈都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與真實權利(real right)狀態(物權變動,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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