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遺失物怎麼理解

時間 2021-05-31 09:55:57

1樓:

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遺失物是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失散的飼養動物也被視為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是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

在中國,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1)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2)自知道、應知道受讓人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遺失物自招領公告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歸國有。

該規則對漂流物、埋藏物或隱藏物也適用。

知乎使用者:拾得遺失物屬於不當得利嗎?

(一)拾得人義務(有關部門)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孽息

(1)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

(2)返還請求權的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基於無因管理之債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or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1)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

(2)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3.妥善保管遺失物

(1)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妥善保管遺失物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拾得人權利(有關部門)

1.內容

(1)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費、維持費、飼養費、通知費等必要費用,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

(2)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為(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雙方成立懸賞廣告之債,拾得人有權要求懸賞人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

(3)行使留置權

①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權利人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遺失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②若權利人不按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無權留置遺失物(假設已經支付必要費用),懸賞人支付報酬的義務與遺失物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2.喪失

(1)如果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項權利

(2)侵占遺失物: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還而拾得人拒不返還,或者拾得人以據為妃有為目的而隱匿遺失物

(三)邊緣問題

1.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

(1)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失主的所有權消滅

2.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則的准用

(1)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發現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2)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樓:

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所以受讓人不能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權。

遺失物如果沒有被轉讓,所有權人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但受到訴訟時效限制(按民法總則,只有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才不適用訴訟時效,也就是車、船、飛機才不適用,這些,估計不會成為遺失物的)。如果所有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拾得人後三年內未要求返還,可以視為所有權人已經放棄了所有權,拾得人可以取得所有權(這是我理解的,目前沒看到判例或解釋)

遺失物被轉讓的,適用物權法107條。所有權人在要求返還,和要求行為人賠償,只能二選一。

如果受讓人無過錯且有償獲得遺失物(拍賣、公開市場等),受讓人依然不能取得所有權,所以所有權人要求受讓人返還,受讓人不得拒絕,但有權要求所有權人支付費用。所有權人不支付的,受讓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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