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權利人與物權人不一致的時候,誰的權利會優先?

時間 2021-06-04 11:54:57

1樓:劉洋

占有是用益物權的基本權能(地役權除外)但不是物權專屬的權能。許多時候,占有的法律基礎是債權(比如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保管人對保管物的占有)。基於合同產生的占有(狹義的有權占有),其評價最後要落到債權的認定上。

因此物權法規定:

注意,如果占有事實背後有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只能適用本條規定。

而無權占有的情況下,占有與物權的分離是背離物權權能的,此時就是物權的絕對性和對抗性的體現:

回到本題,乙既然是用益物權人,那麼甲「合法占有」的前提只能是基於與乙的合同關係(比如開發商與建築商),此時應當適用前一種情形的規定,依據甲乙之間的合同認定占有的歸屬。如果是附加的條件,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在甲乙發生糾紛時,不能認定為基於合同產生的占有,適用無權占有的規定。此時甲只能追究丙的違約責任,不得對抗乙的物權請求權,這是債權不能對抗物權的題中之義。

(例外是買賣不破租賃和買賣預告登記)

2樓:天堂之塵

提問:1、既然土地使用權是乙的,那麼甲以何種理由可以在其上施工?

2、甲的地位是施工方還是其他什麼?

3、甲乙之間是否有法律關係?

求教,經濟學中,佔有權與所有權有何區別?希望以易懂例子解釋,謝謝

所有權和佔有權是兩套物權保護制度。所有權是一種實質保護,是對真正的權利人的保護,基本權能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是一項權利。占有是物權形式上的保護,或者叫做推定保護,是一種法律事實。兩者的理論是說不完的,占有是物權制度的根基,換句話說沒有占有,物權是無法存在的。區別的話,看一些物權的法律書籍,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