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擔保物權?

時間 2021-06-07 02:16:03

1樓:

(一)特徵

擔保物權的特徵包括:

1.優先受償性。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物的價值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償。

2.從屬性。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受償而設定的,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

從屬性主要體現在:

(1)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存在為前提;

(2)擔保物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存在,既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也不得與債權分離而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被擔保的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

此外,對抵押權而言,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不可分性。這是指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1)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於擔保物整體主張權利;

(2)擔保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整體性,即使擔保物被分割或轉讓,或者被擔保的債權得到部分清償或被轉讓,擔保物權人仍可以對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以擔保全部債權的受償。

4.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二)分類

《物權法》及《擔保法》規定,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

根據產生依據的不同,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約定擔保物權;

根據擔保物種類的不同,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和權利擔保物權。

需要指出的是,典當與擔保不完全相同。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可見,典當涉及的擔保方式限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和房地產抵押。

此外還需說明的是擔保物權和人的擔保可以並存,從而形成混合擔保。

根據《物權法》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消滅

根據《物權法》第17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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