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保護罪犯的權益?

時間 2021-06-02 23:00:10

1樓:法師

首先,明確一下問題中「罪犯」表述,這裡的罪犯是指:被法院定罪處刑,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而不是指未經過法院審判的「犯罪嫌疑人」。

下面回答問題:保護服刑人員權益處於什麼考慮?

第一,往大了說,是黨「以人為本」的方針政策,是「人權」問題。

第二,依據法律來說。

《憲法》第33條規定:「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監獄法》第1條規定:「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7條第1款: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這裡便明確了,國家保障人權,人權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出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第三,罪犯出於弱勢地位,誇張點兒說是弱勢群體。罪犯被剝奪了人身自由,被看管。現代刑罰觀點認為:

刑罰的目的不再是單純的為了打擊報復罪犯,更加注重改造,使其成為不再危害社會的一般大眾。

第四,區分罪犯的刑罰與權益,需分別對待。常言道:浪子回頭金不換,罪犯同樣如此。

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斷的成長的一生,國家對犯罪人員的刑罰是對其過往犯罪行為的一次有力懲戒,目的是迫使其悔悟,認清正確的道路。人權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因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的高低而變化,對待罪犯同樣如此。區別看待刑罰與權益,有利於看清其本質,而不是單純的沉迷於厭惡或憎恨中。

第五,按照社會經濟效益來說。有價值的勞動比無所事事、破壞或毀滅更加有利於社會發展。

第六,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特別是針對過失釀成的不良後果,刑罰要有,警示意味更濃。

最後,個人觀點:懲罰必須有,保障不能少。

2樓:

你怎麼知道人家是罪犯?你怎麼知道人家有錯?

自己體驗一下隨著歷史朝代律法的變遷就知道了這樣的緣由。

當納粹抓捕猶太人的時候,你說,他們錯了。

錯的是納粹還是猶太?

這樣的條款本身意義不在於判斷對錯,而在於從立法者手中保護被法律制約的人。

即從強權者手裡保護弱勢者(對立法的影響力)

3樓:余能軍

人權的意思是作為人應當具備的權利,罪犯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人,被判處刑罰並不意味著他被剝奪了作為人的權利,只是根據判決被剝奪了乙個時期的自由;即使判處死刑,也只是剝奪生命,但在其生存期間仍然是人,應當享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人權是人類社會走向現代文明社會的標誌之一,具有極大的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文明國家的法律都應遵循這一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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