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面寫加班記作存休,年底前未休完按100一天折算是否合法?

時間 2021-06-01 01:18:18

1樓:勞動用工專題分享

sh首先,我們先明確下加班種類分三種,①延時加班②休息日加班③法定節假日加班,那麼法律只規定了休息日加班可以調休,其他兩種並未規定。

q其次,如果加班存在未調休完的,應當支付加班費,當然您可以根據您的工資水平自行計算下,如果高於100,公司的這種做法會造成拖欠工資的,如果低於100,您就算賺了,但是我覺得正常情況下來講,公司是不會吃這個虧的。

2樓:潘鷺鷺

不合法的,如果是標準工時,只有週末是可以串休的,平時的加班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都只能按照國家的規定付加班費,100一天要看是否符合相應倍數金額的標準,如果低於加班工資應該支付的倍數折算的標準,那不合法的。

3樓:晨曦職語

先給你回答:不合法。再來說說關於加班

一、先說說加班的認定

1、公司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2、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從事工作的

說的直白一點就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才能算加班,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安排的情況下,自己在這些時間上班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加班。

二、再說說加班應如何支付工資或調休

1、工作日加班:按勞動者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2、休息日加班:按勞動者小時或日工資的200%支付

3、節假日加班:按勞動者小時或日工資的300%支付

其中,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予補休,工資日加班和節假日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

你們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寫加班記做存休,並沒有明確說明是哪類加班,另外按100天一天折算沒依據,所以不合法。

對於加班,還有一點想強調的,不是你自己沒完成工作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是加班,一定是用人單位安排的,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才能算作加班。

4樓:上海勞動仲裁諮詢

依法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調休,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工資。至於年底結算調休,並無不可,但如果100元一天低於依法計算的加班工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差額

5樓:陳書艾

本人仲裁過加班費補償,結論:不符合勞動法,勞動法支援追索兩年內的加班費,當然前提你得有你加班了未倒休的證據。兩年內的加班只要未合理倒休完、就得按月工資/21.

75再乘以平時1.5週末2倍的基數折算,100一天嘛那應該是說的週末,您自己算算掂量一下,企業私人層面各不相同、但勞動法就是勞動法,勞動者的最後寄託!

6樓:阿鸞

目測合法,因為法律規定公司可以安排調休或經濟補償。公司非強迫你選擇100一天,公司已經安排你調休,調休時間是加班發生後次日至年底,你不申請調休,算是你主動放棄,或拒絕接受公司安排,而100一天是公司單方面自願補償,不補償也不違法

7樓:漲薪君

是否合法不好界定,但是,你們公司能把加班寫進合同,能算代休,年底還能補錢,已經比我經歷過的很多公司好多了。

勸你一句,知足常樂,你們公司算很人道的了,偷著了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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