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他人遺落的物品後據為己有,屬於不當得利還是盜竊?

時間 2021-05-06 23:24:23

1樓:黃慶

我認為本案肯定不夠成盜竊,原因有兩點,首先當事人把手機放在取款機,這個地點為公共場所,當事人離開後根據常識判斷,他對手機的占有已經喪失。手機實際上現在得狀態為遺失物,大叔拿走手機得行為可以判斷為拾得遺失物。

但是在理論上這個論述有爭議,就是說放在取款機處,能否視為占有消滅,因為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取款機是密閉的,有攝像監控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很容易的恢復占有。

但是,本案肯定不夠成盜竊,因為盜竊對數額有要求,紅公尺手機在千元以下。

2樓:

樓上兩位高手說的很通透。 認同你們說的當財物轉移到第三方手中的時候方才有盜竊罪存在的前提。比如將電腦遺忘在賓館和遺忘在機場是不同的,再加之所有人是否真的遺忘。

就是提一點,盜竊罪並不一定以秘密竊取為構成要件的,在很多場合,就是不以秘密竊取的方式來行竊的。

3樓:

修改版。感謝 @李兵的提醒。

刑法經典案例。

1.定義

盜竊罪與侵占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法理

「如果物主實際遺忘財物,行為人也認識到物主暫時對財物失控(遺忘),同時認為特定第三人沒有形成實際支配關係的,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就構成侵占罪。如果物主實際遺忘財物,行為人卻發生認識錯誤,將該遺忘物占有的,成立盜竊罪。這種情況下,在行為人看來,占有財物實際上就是採取了不為財物所有人知道的秘密竊取方法。

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物主對財物失控,同時認為第三人實際控制了遺忘物而仍採取秘密方法取得,也成立盜竊罪,此時,第三人是作為財物的合法持有人,行為人變他人之持有為自己之所有。但是,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物主對財物失控,同時認為第三人沒有實際控制該財物而將遺忘物占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趙秉志:

「遺忘物」的界定及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分

3.適用

本案手機遺失於ATM機公共場所,為遺失物,未轉移到第三人控制。但本案紅公尺手機價值應在2000元以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侵占罪數額較大認定的標準(5000元),不構成犯罪。

補充一下,

問主提到計程車內遺忘物的案子,構成盜竊罪。因為法理通說認為車內物品處於司機控制範圍。遺失物已轉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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