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區別?

時間 2021-05-31 11:14:59

1樓:

不當得利:一方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財產受損的事實。

法學通說認為不當得利屬於事件。根據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是否基於給付行為,可以將不當得利區分為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和基於給付以外的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兩種型別。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即指財產的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與消極增加兩種情形。前者是指財產或權利範圍的增加或擴大,如取得所有權;後者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如沒有支出本應由自己支出的費用,未承擔本應承擔的債務等。

2.另一方受有損失。

另一方所受損失可以是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也可以是財產本應增加而未增加,即應得利益的損失。此處的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指必然得到的利益。如無合法根據耕種他人土地,所有人喪失的對該土地的收益即屬於應得利益,儘管該利益並非所有人必然得到的。

3.一方獲益和另一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此處的因果關係表現為另一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損的原因。

4.獲益沒有合法根據。

沒有合法根據指的是一方獲益既無法律上的根據,亦無合同上的根據。沒有合法根據包括取得利益時即無合法根據和取得利益時雖有合法根據但嗣後喪失兩種情形。

因不法原因交付財產也構成不當得利,如償還賭債。

不當得利從利益獲得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因一方當事人的給付發生的不當得利和因其他原因發生的不當得利,故不當得利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給付本為債務人以消滅債為目的的履行債務行為,但在該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時,另一方因該給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典型者為非債清償,即一方為履行義務向對方給付,而該義務實際上自始就不存在。

但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一方在沒有給付義務時而為給付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

(2)履行未到期債務。

(3)明知沒有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

2.基於給付以外的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主要包括:

(2)基於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3)基於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4)基於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5)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法律效力:

1.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形成債的關係,受有損失的一方享有請求返還其利益的權利,獲得利益的一方負有返還利益的義務。

2.應予返還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返還利益的具體範圍依獲益方的主觀心態而定:

(1)受益方為善意時,若損失大於利益,只返還現存利益;

(2)若損失小於利益,返還利益的範圍以損失為準。

(3)受益方為惡意時,應返還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4)若利益少於損失,還須就損失與利益之間的差額進行賠償。

受益方取得利益時為善意,而後變為惡意的,返還的範圍以惡意開始剩餘的利益為限。

知乎使用者:什麼叫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危害?

知乎使用者:什麼是無因管理呢?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法學通說認為無因管理為事實行為。

(一)構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

他人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也可以是非財產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業。

管理是指處理事務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

但並非對所有事務的管理均會構成無因管理。

法學通說認為,管理下列事務的,一般不發生無因管理:

(1)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2)純粹道義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務,如招待客人;

(3)依法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或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如放棄繼承權。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也是無因管理阻卻違法性的根本原因。

該意思無須表示,只要管理行為在客觀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損且管理人不純粹是出於為自己謀利的目的,就構成無因管理行為,即使管理人主觀上有為自己的動機且在客觀上使自己同時受益,仍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

3.無法律上的義務。

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前者如扶養義務,後者如受託人對委託人承擔的義務。

有無法律上的義務應當以管理人開始管理時的客觀事實而定。

(二)效力

1.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形成債的關係,管理人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權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義務。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

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

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2樓:K同學

基本上是很大的區別,甚至沒什麼相似之處。(根據鍾秀勇的觀點整理)

一是「管理」,要符合主客觀兩個要件。

老鐘解釋道,主觀上,在實施管理時,有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但是後來他舉得例子有些矛盾,(下邊例2),我自己總結為:在實施管理時,知道自己的無因管理之債可以請求的相對人。

因此,「錯把」他人的事務當做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的,不構成無因管理。

但是,雖然主觀上是認為管理了自己的事務,但是主觀上也知道同一行為也管理了他人事務的,可構成無因管理。

舉例:甲錯把妻子乙與隔壁老王生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養,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並沒有主觀上管理的意思(不知道自己做了「好事」)。

在實施管理時,甲不知道自己可以跟隔壁老王要扶養費。

甲看到乙的房屋要倒塌,怕壓壞了自己家的雞舍,因此加固了乙的房屋,構成無因管理。因為主觀上知道這樣做雖然是管理自己家的事務,但是同時也有人受益。在實施管理時,甲知道自己可以跟鄰居乙所要修繕房屋的費用。

客觀上,有沒有確實管理了他人的事務。①這裡的事務是法定的,要能構成法定之債。比如,好意施惠不能當做無因管理(掃了他人房前雪,無償的好意施惠),以違法方式管理他人事務(殺死好友的仇人),或者管理他人的違法事務(代銷毒品)不構成無因管理②還要是管理的特定人的事務,比如掃了門前的雪,防止行人滑到,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無法構成債權關係。

二是「無因」,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有很多行為都是基於權利義務關係的,可以在法律上找到這些原因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比如消防員救甲家的火,負傷,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救火是其職責。相反甲的鄰居乙幫助救火時負傷,則構成無因管理。

三是「正當」,是區別正當無因管理和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標準

一是得利人財產增加。

得利人的財產積極增加(本不應增加,但是增加),或者消極增加(本應減少,但是沒有減少)但是消極增加方面,如果本來就沒有消費的能力,則消極增加不構成不當得利(如,錯誤地消費了自己消費不起的蛋糕)

二是,因此給受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失。

積極損失,或者消極損失(本來應該增加,但是沒有增加)。

三,得利和被得利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金山銀海飯店的例子。

第一步:【個人界限的打破】

甲管理了乙的個人事務,侵犯了乙的個人邊界。

第二步:【利益的變動】

因以上管理行為,導致甲的財產增加,乙的財產減少。

第三步:【利益的返還】

甲如果一開始的目的就是幫助乙(主觀上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並且嗣後將得利返還給乙,則是甲對乙的事務的無因管理

甲如果一開始並沒有主觀上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嗣後拒不返還得利的,構成甲的不當得利

但是,主觀上的意思在訴訟中很難確認,因此很多時候針對同一案情,既可以從無因管理角度出發,也可以從不當得利角度出發。

例如,甲委託乙保管一市價10萬元相機,未經甲同意,乙以自己名義將此相機以15萬元(利益的不正當變動)出賣(打破了甲乙的個人界限)給不知情的丙。

因不可推知乙在無權處分相機時的意思,因此甲可以向乙擇一主張:

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以受害人遭受的損失為限,因此最多只能要回10萬元。

不正當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以所有的利益為限,因此可以在扣除乙的必要費用的基礎上主張15萬元的返還。

都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利益變化:

A(行為人,得利增加)——B(得利減少)

可構成A的不當得利和A的無因管理,但是A應返還得利。

A(行為人,得利減少)——B(得利增加)

可構成A的無因管理,嗣後B應支付管理費用,和B的不當得利

規律:行為人一方都是無因管理,得利增加一方都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是否可以這麼理解?

啊aa丘 一般認為不可以。1 無因管理是指 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這裡的 管理 是指處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一般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法學通說認為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 但不是所有事務都是民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像幫他人掃雪的行為一般不會引起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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