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性質是什麼?

時間 2021-05-31 11:14:59

1樓:

合夥企業: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的一種。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中國,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又可以分為一般的普通合夥企業與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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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原則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包括: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2.普通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但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入夥與退夥

(1)入夥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第三人加入合夥企業並取得合夥人資格的行為。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組織而喪失合夥人資格的事實。

退夥分為宣告退夥、法定退夥和除名退夥:

宣告退夥是指出於合夥人自己的意思而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發生約定情形,如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等,合夥人可以宣告退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夥又稱當然退夥,其原因主要包括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除名退夥則是指當個別合夥人的行為,如未履行出資義務、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等,危害了全體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時,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強制將其清除出合夥的情況。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普通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

對於合夥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謂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普通合夥人都負有用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

在內部關係上,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5.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乙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夥企業。

1.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除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外,還包括: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為2個以上50個以下,且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4)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2.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3.入夥與退夥

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原則上適用前述普通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

例外規定主要有:

(1)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不是有限合夥人的當然退夥事由。

(3)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4)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樓:陳超明律師

合夥企業只有個稅,公司會有雙重稅收,如果想退出可以將公司遷至窪地,然後退出變現,很多窪地會返回60%-90%的稅收,以下市合夥企業的解釋: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型別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合夥公司是以「保商利」為經營理念的合夥公司是私人企業直接結合而成的形態,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態。各所有者共同對結合而成的公司財產負責。同時,出資者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兩者區別:

1、成立基礎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對內具有拘束力,而且對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據作用;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的合意,法律對此的干預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3、法律性質不同

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權利;合夥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夥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係,而且在合夥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夥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著平等的分享權。

3樓:千鬯葉

1、合夥企業的性質:1.兩個以上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

2、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的基礎。3、合夥企業屬於人和企業。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按比例出資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普通合夥(LP)、有限合夥(GP)。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必然是LP,GP是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

3、合夥企業是人和企業。沒有股份之說,協議約定購買並持有份額。

4、普通合夥人風險:1、新的LP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退夥人對退夥前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LP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如合夥企業的成員發生變更,繼承人要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才可以成為新合夥人,同時須進行工商變更。(合夥人成員發生變更需參考上述「4」)

6、註冊地優先選擇稅收窪地。不限定珠海橫琴。

7、合夥企業稅收優惠:1、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的雙重課稅。

也就是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年終要繳納繳納20%-25%的企業所得稅,假設稅後利潤全部分紅,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年利潤的36%或40%被國家以稅收的形式收取。2、有限合夥:

有兩種。一種是「先分後稅」(沒有企業所得稅,只交合夥人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先稅後分」(沒有企業所得稅,只交合夥人個人所得稅)。兩種繳稅形式都適用的是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是35%。

4樓:風雨兼程

首先指出題主問題裡的幾處錯誤:合夥企業中說的是持有份額,不叫持股(公司才叫持股);合夥企業中只有合人,沒有股東(公司才有股東)。合夥企業的性質(有限合夥還是普通合夥)與員工是否持有份額無關,而是看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型別。

若全部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則為普通合夥企業(此時員工必定是以普通合夥人身份持有份額);若有部分合夥人是有限合夥人,則為有限合夥企業(此時員工可以以普通合夥人身份或者有限合夥人身份持有份額)。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無限制,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最少2人,最多50人,至少有乙個有限合夥人和乙個普通合夥人。至於註冊地,這個我沒有註冊過類似的機構,不懂。

合夥企業繳納的是個稅,再分配給個人的時候,個人好像還要再交一次個稅,好像沒有抵扣的規定,這個記的不是很清楚,題主謹慎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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