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A是有限合夥企業B的GP,A的GP是自然人C,那麼B的債務是否應當穿透到C來償還?

時間 2021-09-10 08:02:18

1樓:柳豔雲律師

解答:有限合夥B的債務,在合夥企業不能償還的情況下,普通合夥人A是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但C並不是B的GP,所以C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由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合夥協議約定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2樓:知了乎

你這個題目看的我頭疼。

有限合夥企業(即B)的乙個普通合夥人,是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即A),其中有限合夥企業A中有一名普通合夥人自然人C,那麼有限合夥企業B所負擔的債務,是不是理所應當的應該有自然人C來償還。

我認為:B的債務,在合夥企業不能償還的情況下,普通合夥人A是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同理,有限合夥人A的債務再其自身財產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即自然人C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你的這個問題在B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追責到A,A又不能以自身財產來償還債務的情況下,追責普通合夥人的責任,理論上是應該這樣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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