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夥協議,沒有辦理合夥企業而是辦理的個體戶,這種情況下我是股東嗎?

時間 2021-06-08 01:20:07

1樓:自選狀態

首先,協議當然是成立的,但是你不能是這個個體工商戶的股東。《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由此,排除了非家庭成員合夥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可能性,也無法辦理股東登記。

如果該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範圍與合夥協議衝突,首先要依據合夥協議要求該人完成公司的設立登記,然後按照競業禁止的原則要求該人停止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如果對方拖延不辦,可按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或者要求退夥並退錢,如果還不行,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很重要的一點是要看合夥協議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協議寫得太粗略,會比較容易扯皮。

2樓:程忠

第一、你們簽訂的合夥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無效事由,應當是有效的;

第二、是否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註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是履行合夥協議的行為還是其個人行為?如確屬未按約定設立公司而是成立了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個人或家庭共同經營的主體,則不存在股東之說。如僅是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則直接轉到第三點。

第三、協議是否約定其有註冊成立公司的義務?如法定代表人違反了協議約定的義務,則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如需退出,應當出現了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事由,按照約定的退出程式退出即可。

3樓:樂於律所

因為,無法看到您的協議條款,故只能假設一定的前提後給您做回覆。

假設,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商所經營的業務是你們合夥協議多約定的業務,事實上你們有參與了個體工商戶的業務經營。

那麼,您之前的協議可以理解為各方以實際了行動進行了變更約定,即:改設立公司經營衛為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您依然是股東,只不過不是公司法意義的股東,是你們所合作業務的股東,之前約定分紅和退股條款應當有效。

如前面假設前提不存在,且您已經出資了,則可起訴法院解除合作協議,要求違約方退還出資。

4樓:王濤

我覺得不是,你們簽署的是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協議,而這個人登記了乙個個體工商戶,無論從企業形式還是責任承擔的法律規定都具有明顯的差異,很難認定這個個體工商戶與你們擬設立的公司之間存在必要的關聯關係。所以,你應當不是這個個體工商戶股東。其次,你們的「合夥協議」是否繼續有限需具體分析。

第三,如果這個所謂的「法人」謀取了原應屬於你們其他三位股東的利益,可以提出相應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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