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購協議不想買了,交了誠意金可以退嗎?

時間 2021-05-31 12:10:59

1樓:京雲房產律師團

樓主說的「誠意金」應該是屬於支付了預訂款性質的費用,也可以叫「定金」;

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

中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對於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

那如果合同最後沒簽訂呢?

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而根據樓主的描述,樓主想買的這套應該是符合銷售條件的,那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

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但是,這裡就存在乙個問題了,何種情況才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當事人不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協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論是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合同呢?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呢?

若當事人協商的主合同條款中無約定,則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不能認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的約定拒絕訂立本約,因此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通俗點來說,就是如果主合同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那最後協商不成,就不能視為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的約定。

所以,錢要不要的回來還是個未知數,建議樓主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

在這裡還是建議各位在簽合同之前看清條款,不要衝動消費,畢竟白紙黑字的法律效力比我們很多人想象的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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