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認購金一萬,由於個人原因房子不想要, 有可能會退嗎?

時間 2021-05-29 23:32:11

1樓:知識俠

出了張律 @張律 這個回答是正確的,其他的人都瞎回答,既然連有關法律都不懂,你們回答什麼呢?首先要科普乙個情況,很多人認為是定金就覺得不能退了,說是法律規定了,但是法律還規定了其他的情況,不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信口開河,當然是可以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相對商品房預售合同來說,訂購協議是本約訂立之前先行訂立的預約合同。訂立預約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約訂立前先行約明部分條款,將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並約定後續談判其他條款,直至本約訂立。預約合同的意義,是為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繼續進行磋商,最終訂立正式的、條款完備的本約創造條件。

因此在繼續進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違背公平、誠信原則,或者否認預約合同中的已決條款,或者提出令對方無法接受的不合理條件,或者拒絕繼續進行磋商以訂立本約,都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預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反之,如果雙方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繼續進行了磋商,只是基於各自利益考慮,無法就其他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約不能訂立,則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不在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情形內。這種情況下,預約合同應當解除,已付定金應當返還。

2樓:張律

鑑於律師的嚴謹性,是可能的,但你想拿回這1萬定金,無非就是三種:第一、找開發商領導的關係,這個看個人能力;第二、我弱我有理,大鬧售樓部,結果可能是開發商息事寧人,也可能是被驅趕;第

三、走法律途徑、當然你可千萬不可以說是你不想要房子了,你可以找點開發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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