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男方父親的名字,男方父母均已過世,家裡有三個兄弟,如果離婚,女方可以分到房產嗎?

時間 2021-05-31 04:49:35

1樓:曾生偉

男方父母已經去世,如果沒有遺囑,男方三兄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假設丈夫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均已去世),一般由這3人均等分配。

丈夫繼承獲得的這1/3份額房產,因為是在你們婚後繼承所得,又沒有遺囑說明僅給男方一方,所以對於這1/3份額房產是要算做你們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你們後面離婚,你當然有份,占該房產的份額的1/6。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已登出」

有可能,比如說你們結婚後男方父母過世,房產有你丈夫乙份,這時候離婚屬於共同財產。當然不是這麼簡單,只是有可能,而且可能性很大,你給的資訊太少,無法給你具體分析。

3樓:陳老師說法

你的問題答案在最後,一步一步分析。

根據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有遺囑繼承,優先適用遺囑繼承。喪偶兒媳如對老人承擔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首先看男方的父母有無遺囑,如有,就按遺囑辦。

如果沒有,就按法定繼承來。

按照法定繼承來,一般三個兄弟均分,但也有例外。

一是生活特別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可以多分。

二是盡的贍養義務比較多的可以多分。

三是有贍養能力而不贍養的,不分或少分。

當然,這些要靠證據,一般舉證比較困難。

你作為兒媳,如果你對你的公婆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那你就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如果你的配偶去世,又是你主要贍養老人,那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了。

很明顯,法律還是很鼓勵孝道的。

4樓:八極遊龍

如果仍舊是男方父親的名字,則說明繼承手續尚未辦理完畢,則男方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女方無法分割相應份額。

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房產證做過抵押,這種情況女方可以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嗎?

我是西北一顆蔥 抵押的房產加名字很難,其實你可以和老公商量,用他的工資養家,你的工資還房貸,每次還款都自己親自辦,留好打款記錄,最好有列印記錄,將來萬一有事,房產這塊你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房產被賣了,你可以向法律起訴討回你應得的那份。如果房產已付了全款,被扺押是因為別的事,那我的意見你還是別加名...

婚後男方父母買的房子付了首付,房產證是男方父母的名字,房貸是我們自己交,請問這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中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該房產登記在男方父母名下,為男方父母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分割,對於還貸部分一般作為債權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 變更 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

要求男方房產證加名字,不為離婚分房產有錯嗎?

山上童子 這是很無理的要求,加了名字,就是共同財產了,你可以分一半的錢。女人想以此證明自己,可男人也會有擔憂,最好的情況就是你沒有參與購房行為就不提出來。有些命局就是要房子還是要婚姻二選一,因為女人拿了房產才能結婚,所以你不拿房子那這個婚就不能結,這也是命運使然!但命雖如此,人還是得有基礎判斷能力,...